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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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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博客
金星事件与“跨性别”者权益
 作者: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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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舞蹈演员金星在自己的微博上曝料:广电总局下文禁止她当一个选秀节目的评委了,因为她是变性人。
  政府机关和公务员应该如何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我这裡估且不讨论。只说一点:政府官员,格外需要学习新知识,才能够与时俱进,才能够不再犯这样自辱名声的错误。
  变性人,属於跨性别(TRANSGENDER)的一种。跨性别还包括想穿异性服装的人,两套性器官的人,还有所谓“人妖”,等等。变性人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跨性别。人数眾多。有调查显示,每一千人裡就有十叁人是渴望变性或已经变性的人,也就是说,全中国有二十万变性或想变性的人。
  国际社会早已有多个文件,呼吁跨性别者应该具有享有平等的权利。世界上已经有一些国家,在身份证明上有叁种性别可以被标注,这就是:男性,女性,跨性别。中国也有相关制度保障变性人变性的权利。
  跨性别是一种性别认同。这裡引用“日惹原则”中关於性别认同的一段话,这其实已经是国际的主流共识了,供我们的政府官员学习:
  ‧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人应该平等享有所有人权。
  ‧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根深蒂固的,是人的人格和尊严的的基本方面,对个人的认同和归属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歧视跨性别)损害了整个人类社会,削弱了它哺育每个成员的能力,破坏了对人权的尊重和阻碍了《千年发展目标》等社会目标的实现。
  ‧国际人权法肯定了所有人——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充分的权利享受所有人权和源自不同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权利,因为它已经被国际和地区司法机关和准司法机关的法律体系所确认。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有权享有所有人权,不受基於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或歧视。这些歧视包括任何基於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好,其目的或结果是取消或损害在平等的基础上承认、享受或行使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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