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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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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4版:先驱博客
备齐手铐,更需备齐真相
 作者: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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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湖南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
  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有没有被损害,关键看新快报的报道是否失实。目前这个认定,是由长沙市公安局来判断的。长沙警方表示,“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公开发表的报道,倘若涉嫌虚假不实,报社该承担什麽责任,既不是新快报的煽情评论所能推托,也不是长沙警方认定的这份鉴定就能敲定。最权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庭举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在这个鉴定尚不构成最後的结论的时候,我们既不能排除这份鉴定具有真实性的可能,也不能肯定新快报所述“仅有的谬误在於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就一定为假。但是,在事实真相“一切皆有可能”的情况下,长沙警方试图先抓後审,并且将一名记者的职务行为,等同於个人行为,显然在法律依据上,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
  天下没有法外的无冕之王。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针对中联重科的报道,是否心怀恶意,有无敲诈勒索,不是由报道的篇幅大小、数量多少来决定的,而是法律依据。批评报道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既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担当,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监督和质疑,如果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的精准才能不算失实,才能不被抓捕,那麽,新闻监督就是一个谁都不敢担当、谁都不愿担当的社会责任。这是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令媒体同行深感不寒而栗的原因所在。
  尊重事实,是媒体的职业操守,也是媒体和从业人员对法律所应有的敬畏态度。同样,尊重事实,也是被舆论监督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责任,更是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和底线。
  将陈永洲刑拘事件,回到撇除所有情绪之後的法律框架中来,才能摆脱凭社会资源、凭公权资源办事的角色错乱。监督与被监督、抓人与被人抓,不是一个谁怕谁的角色逐力过程。让这起事件的相关角色,全部回归到对事实真相本身的敬畏中来,回到法治的程序正义上来,才能避免秩序混乱的角色伤害。
  任何一方,如果最後被真相所伤,那是咎由自取,也应该伤得心服口服。
  提供事实依据和真相,并且走完程序正义的司法过程,该抓什麽人,就抓什麽人。只有这样,才不至於让舆论监督者,人人胆战心寒,个个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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