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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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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4版:先驱博客
贪10万和500万都判10年公平吗?
 作者:风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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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臧世凯称,最近关注了3个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第一个,受贿10万元,而且只受贿这一笔,被判了10年;第二个,受贿514万元,被判14年;第三个,受贿金额为300多万,判了10年。
  如今翻翻报纸,十几年前,贪贿十万元可被处以十年以上徒刑,甚至死刑,如今涉案过亿元的贪官都能保住性命。有最高法院人士曾披露,即使是被判死缓的贪官,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有的只有十三、四年,他们出狱后仍是一条好汉。这种结果直接造成了,在贪官们看来,贪多贪少一个样,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他们就有翻身的机会。
  如果受贿十万元与受贿一百万元所获的刑期,可能只相差一两年。那么这无异于提醒大小贪官们,不贪白不贪,小贪不如大贪,只有贪得多贪得狠,才符合贪污受贿的成本效益。近些年来因贪污获刑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逾一百人,贪腐金额多在数百万元以上,甚至过千万上亿元,远远超过法定可处死刑的起点金额,但脑袋搬家者屈指可数。如此一来,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岂不被他们蛀空?
  司法量刑作为法律天平,必须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轻重失准,量刑不当,社会便失去公正,法律便失去意义。贪污受贿九万元要判九年刑,而贪污受贿三百万元也不过坐十二年牢,两者相比,这种贪多贪少、刑期相抵的荒唐做法与法理和人情相悖,既是对社会的不公,也是对贪官的呵护,更是令司法公正荡然无存。
  一方面,因为法定的起刑点过低,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将符合起刑点的全部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这就导致司法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当贪贿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后,按法律规定可处死刑,就相当于鼓励这些“达标者”放肆地去贪。正因如此,有专家就建议,鉴于当前腐败的数额空间较大,刑法应调整对贪贿数额的量刑幅度,参照现有的工资标准,将现有的每一万元一年调整到5~10万元一年;根据人的寿命规律,在刑法中採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将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从现有的20年提高到50年~100年,这种长期失去自由的威慑力,甚至大于死刑。与此同时,刑法还应规定,对所有被判贪污贿赂罪者,一律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如果其家庭在经济上捲入了腐败,则一併判处没收家庭全部财产,只留必要的生活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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