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的部分情节,有些似曾相识,仔细一想,这与去年年底发生的“女童摔婴”一案有诸多的雷同桥段。相同点包括,都是年长一些的女孩对年幼的婴幼儿下了“狠手”,导致了悲剧发生,同时还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从具体原因上看,扔幼童进粪坑者敏敏能有如此恶行,其解释的很简单:她认为,开门被撞倒的郁琪已经死亡,因为害怕“给自己父母带来麻烦”,于是才选择了一种最有利于自己逃脱父母责骂、也有利于不给父母带来麻烦、免于赔偿的做法,最终才导致了这样的悲剧。
解构此案件,笔者认为,造成“少女扔幼童进粪坑”事件能够发生的因素,最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不懂生与死的常识,对于一位13岁女孩而言,一个女婴是死是活,应该具备一定的基本知识,比如,可以通过脉搏、心跳和呼吸来判断,仅仅被门撞了一下就断定婴儿死亡,让人感觉有些不可思议;二是,不懂责任担当,一旦自己的行为出丑或虽做了错事,女孩先想到的是逃避和掩盖,说得严重一些叫“毁尸灭迹”,这显然是不敢承认错误、缺少担当意识的表现;三是,不懂法律,敏敏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行没有自己的判断,这也是非常可悲的。
在法律层面,《刑法》第十七条中“14周岁以下犯罪的一律不能处以刑罚”的规定,也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中国家长对于14岁以下儿童的法律教育意识。以至于,我国的家长从来都认为14岁以下的孩子惹不下大事,犯不了刑事罪,即便犯了刑事案件也不需要担刑事责任,从而完全将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教育拋在一旁。
家庭教育淡漠了责任担当、生命常识的教育,家长们在看到孩子惹了麻烦时总是先是责骂或是殴打的教育方式,也容易让孩子们过早学会掩盖事实。而法律存在的漏洞又让家长疏于法治常识的教育,更加上许多家长也是不懂法的,以至于这样的悲剧得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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