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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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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霍律师说法系列连载:《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之一:啤酒蜗牛案(008)
 作者: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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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判例法

  7.1遵循先例
  判例法(case law),顾名思义,就是以个案判例来确定法律原则。也就是说,作为判例的先例(precedent)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断案的基本准则。法院有上级下级之分,原诉讼法庭先前的判例不能约束上诉法庭的判决,但上诉法庭的判决对下级法庭则有约束力。如“木楞案”中的四位大法官对“啤酒老鼠案”已做裁决,裁决作为先例对随后所有类似的案件均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遵循先例”是主要的司法审判原则。该原则有两个组成部分:第一,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或同一法院先前做出的判决,对同一级法院及下级法院均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先例。第二,法院不能够推翻自己的先例——除非有强烈的理由必须推翻,同时从旁系或下级法院判决中参考相应准则。但旁系或下级法院的先例通常称“说服性先例”,是没有约束力的。
  先例也有纵向先例和横向先例之说,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印度、新加坡等等)大多设初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终审最高法院。纵向先例指的是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先例约束。而横向先例则指法官受本院或同级法院先例约束。
  判例法的准则是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难以想像类似的两个案子,不但案情相似而且同在一个法律原则框架上,不同的法院会做出大相逕庭的判决。所以判例法不但在英美法系诸国和地区建立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法,并且在统一性的前提下,替各国司法界和各类当事人也节省了许多精力和时间。当然,也给各国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共同法”的平臺。在英美法系体系中,学习法律绝不是单纯学习本国法律,本国的成文法固然重要,但包括本国在内的各国判例,无疑是英美法系成为一个跨国界甚至是无国界的资源和智慧共用的法律大一统世界。

  7.2先例、意见和异议
  判例法中有三个名词经常出现。第一“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该先例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orbiter dicta”,即法官判决时表达非决定性的附带意见,也就是在断案中由本案引申或发挥的一些观点。第三,“dissenting opinions”反对意见,指同一案件中断案法官之异议。上诉案件通常都由一个以上的法官审理,审判结果少数服从多数。多数派的判决成为先例,而少数派的异议则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见解”。在随后判案中可成为新思路而具有参考价值。判决结果固然重要,但形成判决结果的原因同等重要甚至有时更加重要,因为以理服人是法律的前提。在英美法系,每一个案子的判决结果都是公示的,不但是媒体的追踪物件,也是业内人士(律师、学术界)研究和评述的热点,更是法院学生直接拿来学习的教材。一个法官如果在自己的判决书上(短则几页,长则上百页)语焉不详或逻辑不当,很快就会变成笑柄。但这在各国判例尚不多见,因为能到法官那个位置,基本都是那个相关层面的业内精英或学术带头人。成为法官必须有一定年限的执业经验,坐到那个位置以前,已经身经百战,经验老到,或者自己辩词中的许多观点已被别的法官引用过。
  因唐纳秋梅引发的啤酒蜗牛案,不但对当时食品品质法律规范和消费者保护给出了一个明确界定,也因为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们的精彩判例,在法律、文化、宗教和相关社会层面掀起了一个大波澜。80多年过去了,这个大波澜引发的余波仍没有消失。培斯利这个当年啤酒蜗牛案发生的小镇,也成为英美法系业界后人朝圣的地方。在这里会定期举办研讨会和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而咖啡店的原址则竖起一个纪念碑。和英美法系其他地方一样,在这里法律并不是一个外在的强制性的概念,它是每一个人生活的一部分。
  而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们3:2定下的这个判例,又为何这么不同寻常呢?

  《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通过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具体案例,通俗又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共同法),内容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常涉猎的法律法规。本专栏以经典十大案例为主线,涉及判例逾百,这些既可综合分析,亦可以个案来体会。在英美法系这样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经营事业抑或通常所说的安居乐业,首先必须了解这里的司法环境和“游戏规则”。这个专栏有一部分内容选自作者已经出版的《蓝天白云》(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版,网购请联络文轩网:winxuan.com)和《海外创出四重天》(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版),但大部分内容来自专门为本报这个专栏所提供的最新文章。涉及文章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与作者讨论和联络的,请发电子邮件(raymond.huo@shieffangland.co.nz)或加作者微信(RaymondHuo0292001999)。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Shieff Angland Lawyers(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西兰第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发起人及联席主席。
  《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
  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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