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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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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财经评论
税务中的自愿披露
 作者:Ivy Chen 陈霓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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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我们谈税务处罚时提到,“自愿披露”是减免税务缺失处罚的一个重要途径。这里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自愿披露的两个重要因素:时间和细节要求。

  关于时间

  自愿披露的时间很关键,它直接决定了税务处罚的减免程度。根据披露的时间,自愿披露可分为“调查通知前披露”和“调查通知后披露”两类。
  所谓调查通知前披露指的是纳税人在收到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前对自身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愿披露。如果不合规的纳税行为是对税务缺乏合理关注,采用了不可接受的税务做法或解释,那么调查通知前披露可以100%减免缺失处罚。对于其它类别的缺失处罚,调查通知前披露则可以减免相关处罚的75%。
  如果纳税人是在收到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之后再进行自愿披露,即称为调查通知后披露。这一做法仍可以减免40%的相关缺失处罚。
  在涉及检控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收到调查通知前自愿披露,税局通常不会对其提出检控。但如果纳税人是在收到调查通知后披露,税局则有可能对其提出检控(当情节涉及逃税等严重行为时)。
  通常,税局的审计或调查通知会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以其它形式通知了纳税人或其代表,通常也会再以书面形式确认。
  当然,不是所有税局专员与纳税人的接触都与税务审计或调查有关或必然导致审计或调查。税务局调查人员需要明确传达他们联系纳税人的目的是获取进一步的信息来选择是否进行审计或是正式开始审计或调查。如果税局的起始联系仅是获取更多信息以决定是否开展审计或调查,他们通常会鼓励纳税人衡量其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并考虑必要的自愿披露。也就是说,在收到税局索要纳税信息的要求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如有任何不确定的地方需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争取避免税务审计或调查以及在最大程度上减免处罚。
  
  关于细节要求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自愿披露必须是完整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让税局对其纳税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估。如果税局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任何遗漏,那么纳税人的自愿披露将无法减免相关的缺失处罚。比方说,纳税人自愿披露了几年来没有上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但在调查过程中,税局发现了纳税人还有其它的利息收入没上报,那么纳税人的自愿披露将被认为不完整从而无法减免其缺失处罚。
  自愿披露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包括信函或填写相关表格),也可以亲自到税局办公室或在第一次税务审计面试过程中讲述。自愿披露的细节至少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的详细信息(纳税人的姓名和经营名,税号,地址,出生日期,联不知者不惧税务中的自愿披露系电话等)
  ‧错误或遗漏的性质
  ‧解释为什么错误或遗漏发生
  ‧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让税局进行评估
  ‧纳税人的声明和签名
  ‧对作出评估有必要帮助的进一步资料。
  另外,纳税人不能自愿披露一些法定需要提供的或税局已经知道的信息。
  比如说雇主不能自愿披露他们没有按时交付每月的工资预扣税以减免罚金,因为税局已经知道这一违规现象。
  由于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在做自愿披露前需详细分析具体情况、相关法律和税局的标准操作条文以确保自愿披露的有效性。
  以上内容不应被作为税法依据和税务建议。如需进一步咨询,请电邮至info@ivyadviory.co.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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