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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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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出卖工作机会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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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的案例是关于雇主要雇员缴费“买工作”,再由雇员自己给自己发薪资。这类的情况在华社可能不少,因为卖工作机会的雇主想“赚钱”,买工作机会的雇员则是想以此工作名义申请居民签证。表面上看这类案例属于雇佣纠纷,但在我看来这类案子已经超越了雇佣纠纷。为什么?因为说到骨子里,其实是个“贪”字:一个贪财,一个贪身份。但是法律是不会保护以违法的方式来贪财或贪身份的人的!
  看过这周的案例后,结尾你要注意的不是“金额”大小的问题,而是举报人即便不在新西兰,权责单位一样可以代表举报人依法检控“雇主”,而且还会让被告支付高额罚金,借此达到赫阻的作用。
  本案的当事人一共有三位,都是华人。一开始是当事人书小姐要求被告退还她买工作机会的5万元钱,被告没有同意全额退款,书小姐才把这事举报到了劳工调查官办公室。接到书小姐的举报后,劳工调查官彻底调查了被告过去的雇佣状况。最后是由劳工调查官依据雇佣关系法(Employment Relations Act)(下称“本法”)第69AAI条,代表当事人起诉被告违反了本法、薪资保障法(The Wages Protection Act)和假期法(HolidaysAct),而并不是受到影响的员工书小姐出面起诉指控的。案例一共有三位当事人,但是只有书小姐牵涉到“买卖”工作机会的指控。该案例我就以书小姐为主体,另外两位的情况就不多做说明。
  案情:书小姐通过友人的介绍认识了被告,双方言明5万元作为被告提供书小姐工作机会的“费用”。除此之外,书小姐还必须每月缴付一笔钱给被告,作为书小姐的“薪资”。被告还告诉书小姐她提现金支付自己的薪资时,金额要有变动,避免移民局在她申请居民签证时,怀疑为什么次次提领的金额都是一样的。也因此,书小姐还把钱匯到她男朋友和友人的帐户内,让金额的进出来自不同的帐户,如果被怀疑时,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这个买卖工作机会的交易发生在2015年8月,书小姐的5万元是在同年9月以现金付清,“工作”也在银货两讫后开始。但是一年后,书小姐决定辞职,并且向被告索讨之前缴付的5万现金。为避免被告不认账,书小姐在被告不知情下,录下了双方的会谈记录。这个会谈记录显示,被告拒绝退还5万,但是同意退还1.7万元整,不过前提是书小姐要能够找到另一位愿意购买工作机会的人!在这次会谈结束后的两周,书小姐举报了被告的违法事实,然后回国定居了。由于情节严重,劳工调查官很快就展开调查,并且发现还有其他两位员工没有依法给付最低薪资、假期薪资及保留雇员工时的记录。
  由于买卖工作机会、没有支付薪资、假日薪资和保存员工上班工时记录的证据确凿,被告没有辩护的理由,劳工法院的裁判官做出了判决,被告涉及到金钱的部分,都必须在判决后的28天内结清;如果没有结清,未还的部分就按照5%的年息计算。其它判决是:1)依据薪资保障法第12A条,被告不能收取雇员买工作机会的费用,因此必须全额退还5万元给书小姐;2)被告没有依据薪资保障法第6条支付最低薪资,因此必须支付一共3.1万的薪资给三位员工;3)被告没有依据假期法的规定保存员工的工时记录并且没有支付假期薪资,被告必须支付一共6200元给三位员工;4)一共5.4万元的罚金(其中约一半平均分配给三位员工,剩余上缴国库);5)被告申请分期付款的材料有异常,不被采信,申请被驳回;和5)支付劳工调查官公诉人的费用。
  这个案例的结果对华人来说可能已不足为奇了。但对于有类似想法的雇主,建议你在收取工作机会的费用时要想到:1)即便当事人不在新西兰,劳工调查官一样可以“代表”当事人起诉被告;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罚金的数额不轻;和3)想分期付款,被告必须证明经济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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