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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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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文化
另一起性侵案带来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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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周我在我的专栏里谈到了对华裔艺术老师性侵案件的看法,内容主要是关于在性侵案件中,司法系统是如何维护指控人和被告的权益的。艺术老师性侵案件是大案,多数是由于艺术老师的背景和资历,以及案件是老师侵害未满16岁的学生。但是在司法系统里,各式各样的性侵案件都有,只是背景不一样。
  这周的话题我和大家分享另一类型的性侵案件。这起性侵案件庭审了近一周,最后的判决结果是陪审团在听取检辩双方的结案陈词和法官的结案讲话后,一共花费了近三小时的时间,一致地做出了被告“有罪”的判决。
  我分享这个案例的目的是希望大家知道,性侵案的开始和结束对被告来说,有许多地方是说不清的,毕竟每个案子的背景都不一样。但是法律考虑的重点只放在性行为发生前,指控人是否同意(consent)和被告发生性行为。周遭的事或医疗鉴定报告可以协助判断指控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但更重要的是来自指控人口中的直接证据。这次的案例,我认为可以给大家一些警讯,以避免男女双方事后发生误会。
  案情:指控人及被告和其他两位同校同学住在一起,指控人知道被告在国内有女友。有一日,指控人微信告诉被告她喜欢他,但是被告因为在国内有女友而拒绝了指控人。一天,室友小杜的两位朋友来住处饮酒,因为喝醉了所以两位朋友就睡在楼上的客厅里。小杜自己也醉了,睡在了指控人房间里的床上。但就在这一晚,指控人虽然可以选择睡在自己房间的地上,却选择和被告一起睡在室友小杜楼上的床上。这晚之后,指控人和被告同室同床而眠了六天,但是期间没有发生亲密关系。
  就在第七天,指控人和友人外出餐叙,回到家时已经很晚了,但是大家聊了一会儿,期间指控人喝了少量自己调配的果汁酒。不一会儿,指控人由于累了,加上一点点酒精让身体发热和脸部通红后,就先回到自己的房间睡了。被告则是在功课写完后,就回到了指控人的房间和她同床睡。但是这次被告忍不住了,所以在触摸指控人后,从后进入了指控人的体内。
  但是被告进入后,却把指控人痛醒了!指控人将“她是痛醒的,醒来时被告已从后面进入了她的体内”的事告诉了好友,好友报了警。医疗报告的结论是指控人会阴处有些许擦伤,但是无法确定擦伤是因为同意或不同意发生性行为造成的。就这样,警方依据刑法第128条和128A条检控被告在指控人睡觉时,性侵了指控人。如果有罪,最高可以判处不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
  辩方辩护陈词重点是:1)指控人可以选择不和被告同床而眠,但却选择在知道被告有女友的情况下同床而眠七日;和2)常识和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被告在没有指控人知情或配合下,从后而入是不可能的。
  但为什么陪审团还是相信了指控人所说“她是痛醒的,醒来时被告已从后面进入了她的体内”?我无法猜测陪审团的判决理由,但是从法官结案讲话的重点来看,我可以综合判断如下:1)依据刑法第128A(3)规定,当指控人在睡觉或意识不清时,指控人是没有能力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和2)陪审团的考虑重点是在性行为发生前,指控人是否有能力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是被告和指控人曾经同室同床睡了多久。从陪审团判决被告有罪来看,陪审团接受指控人所说,她是痛醒的,因此被告进入前她没有能力决定同意或不同意。
  这个案例的结论有几点值得大家谨记:1)一个人如果是因为酒精作祟或还在睡觉等等,她/他是无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的;和2)法律只专注同意或不同意是在性行为发生前,而不是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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