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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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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10版:先驱社会
父母的錢,是借貸不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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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父母匯给子女购买房产的资金是借贷,还是赠与的问题,我已经在本专栏里和大家分享过几个案例了。相同的主题,在上周二,我也通过电台媒体讨论过了。但是这类的争议却持续地发生,而且只有增加没有减少的迹象。
  这周我决定和大家分享一个上个月才做出判决的案例。虽然有点儿老调重弹,但是,我认为有必要持续地提醒大家,事先考虑好自己的利益,事后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案例:牡丹是在2000年左右来到新西兰读书的,之后在2007年与大明结婚,婚后不久即怀了孕。牡丹和大明在2008年买了一栋价值45万的房产,其中有约5万是来自于牡丹和大明的积蓄,向银行借了约4万的房贷,剩余的36万来自牡丹的父母。牡丹和大明在婚后的第四年分居了,两人对于房产出售后剩余的钱必须一人一半分割的原则,没有异议。但是,牡丹和大明争议的焦点是,来自牡丹父母的36万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是赠与,那牡丹和大明就得对分;如果是借贷,这36万就必须偿还给牡丹的父母。也就是说,如果大明胜诉,大明就可以分得18万,等于牡丹少拿18万。
  是借贷,还是赠与这个争议,最后是由法官决定的。法官的判决是牡丹胜诉——36万是借贷。在看法官的理由前,我再次提醒大家注意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推定(presumption)父母的钱是赠与,如果父母说不是,那父母有举证的义务。
  现在回到法官判决牡丹胜诉的理由:1)牡丹是她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得知她怀孕后,也就认定新西兰会是牡丹的家了。也因为如此,牡丹的父母,也准备移民到此。由此可以推定,牡丹的父母移民到新西兰时,会需要有一个住所;2)牡丹的父母在国内有积蓄,而匯到新西兰的36万,就是他们的积蓄;3)牡丹的父母协助牡丹和大明买房是很明确的,尤其当时牡丹已经怀孕、准备生产了;4)虽然大明说是赠与,但是牡丹的父母没有说过36万是赠与;5)法官采纳了牡丹这一部分的证词,即父母告诉过她,36万是借贷;6)法官认为牡丹的父母不会把这么一大笔的积蓄,在没有仔细考虑用途后,就拿出去;7)法官对牡丹在庭讯时,提出了一份“未签名”的债务证明,感到不安。因为这份未签名的文件没有明确地记录当时的状况,如果朝负面思考,这份文件有造假的可能;8)法官虽然对牡丹提出的文件怀疑甚多,但是并没有完全否决牡丹当时有和父母讨论过36万的性质是借贷的过程;9)法官认为36万是无利息地借贷给牡丹和大明买房的,牡丹父母当时的意图并不是赠与。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官判决牡丹胜诉时,就代表了牡丹和牡丹的父母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推翻了法律认定父母给子女的钱是赠与的前提。虽然这场官司牡丹胜诉了,但我认为胜得惊险。原因是:1)法官认为父母把自己的积蓄给子女,不会没有目的,例如,牡丹的父母因为牡丹怀孕了,所以要在新西兰长期定居。但是,这个看法,不见得每个法官都是如此看待的;2)牡丹提出“未签名”的债务证明时,法官并没有采纳,也没有采信牡丹的证词。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法官可以,而且也有可能认为,牡丹和她的父母可能是在事后才一起说36万是借贷,而当初的本意是赠与。
  这周的案例应该可以提醒大家几点:1)不要提出和事实不符的证据;2)不实的证据,只会让法官不采纳你的证词,甚至导致败诉;和3)如果父母要协助子女买房,建议先咨询律师后,再决定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先匯款,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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