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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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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两人“考虑”结成法定伴侣时 资产属性协议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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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本年开工的第一篇文章是关于拥有载客许可证“P牌”后,你可能不知道的法律问题。文章的内容是提醒持有“P牌”的读者在赚快钱的同时,也要注意如何避免触法。这周的文章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与伴侣共同财产有关的问题,因为伴侣关系是否能够维系,不是法律所能够管的,但是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事,到时候至少不会吃亏。
  这周的主题是关于同性或异性双方“考虑”(in contemplation of)结成法定伴侣时,如何把现有和未来资产的属性作出清楚的界定(下称“资产属性协议”)。
  资产属性协议在旧法(Matrimonial Property Act)下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前协议”,但在现行法律下则不仅局限于“婚前”,还包括同居“伴侣前”。这里所谓“资产的属性”指的是资产是属于“共同财产”(分居后可以公平分割)还是“个人财产”(分居后不能共同分割)。相关的原则和法律用语,旧法第21条和现在众所周知的伴侣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第21条的差异在于,前者只谈到两人成为夫妻关系,后者则涵盖了婚姻、事实婚姻和民法联姻关系。旧法和本法第21条都规定:两人考虑成为法定伴侣时,双方可以以协议的方式界定现有或未来资产的属性。为什么这个协议会这么重要?当然事关伴侣关系结束后,如果打官司胜诉,可以分割多少财产的问题。
  案例:王先生和王太太在2000年初时通过双方的律师,依据旧法签署了一份关于现有和未来资产属性界定的协议(下称“王氏协议”)。协议签署时,王氏两人已有事实婚姻关系近两年,但是两人考虑到了未来可能会有婚姻关系,所以各自委任律师完成了旧法第21条的书面协议。王氏两人也在2008年正式结婚了,但是婚姻关系到了2014年还是走到了尽头。两人分居后,双方争议的是王先生名下的一个银行帐户资产的属性。争议的金额大约是100万元,争议的焦点是:1)王氏协议签订时双方是否考虑成为有婚姻关系的伴侣;和2)依据旧法签署的协议,本法是否能够继续执行?
  王太太主张资产属性协议要求的不只是可能会有婚姻关系,而且是婚姻关系是即将发生的(imminently)。王先生则是主张考虑成为婚姻伴侣不需要双方现在已有结婚计划或双方在签署资产属性协议时都不需要有结婚的共同意向。王太太和王先生的主张差别在于,王太太对旧法关于“考虑”的解释是婚姻倾向会发生,但是王先生的解释是有思考到会有婚姻关系即可。虽然法官在这个争议焦点上是同意王太太的主张,但是因为王太太把王氏协议内容提到婚姻部分的文字签署前全数删除了,而王先生自己也告知短期内没有结婚的计划。因此,王氏两人在签署王氏协议时,并没有考虑成为婚姻伴侣,因此王氏协议不符合旧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王氏的资产属性协议是在旧法下签署,但是签署的过程和双方的目的完全符合本法第21O(b)规定,即:1)如果双方有依据旧法签署资产属性协议;2)签署双方属于事实婚姻,非婚姻关系;3)协议符合合同的原则;和4)资产属性协议的内容是关于资产属性的归属。因此在新法使用后,王氏关于双方资产属性的协议,继续有效。法官因此判定王先生的银行帐号属于他个人财产,不需要和王太太分割。
  你可能会问,这个案例和我有何关联?以下是我的看法:1)旧法关于“考虑”成为法定伴侣的法律解释会继续延伸到新法,因为法律文字没有大幅度的改变;2)如果你考虑和另一方结成法定伴侣,想要签署资产属性协议,那你就必须清楚地知道你一个人“想”要的伴侣关系,不代表也是另一方的意愿;和3)如果签署资产属性协议是你考虑维护自己权益的选项之一时,建议你咨询相关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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