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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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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非亲非故的邻居,也可以主张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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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的话题与新西兰先驱报中文网12月6日发布的一则题为“奥克兰女子照顾朋友七个月,朋友死后她竟要70万!”的新闻有关,而我的标题可能会让你想知道,什么样的理由可以让邻居主张邻居的部分遗产?
  案例的事实依据是:Nurmela先生在2015年死亡后,留下了一栋价值约140万元的房产。他的邻居Annett女士向法院依据Law Reform(Testamentary Promises)Act 1949(关于遗嘱承诺的)法律改良法令1949(下称“本法”)的第三条主张从他的遗产中分得70万元,理由是她在Nurmela先生往生前的七个半月里看护Nurmela先生超出了一般的生活范畴,这是他生前承诺给的。虽然双方认识超过了20年,但是真正让Nurmela先生和Annett女士有更多接触的是在Nurmela先生因意外受伤,身体和生活都需要有人协助后才开始。在此之前,双方只是相互认识的邻居,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双方的关系有超越邻居的范畴。除此之外一级法院的判决书也明确地指出,Nurmela先生在没有意外受伤前,有许多的生活习惯是一般人无法接受的,例如吸毒、酗酒和居住环境脏乱等等,但是Annett女士并没有嫌弃。一级法院认为,从证据推论,Nurmela先生曾经在他生命接近尾声,且是他最需要人帮助时,却不想和他唯一的兄弟取得联系,因此对Annett女士承诺过,会把他的遗产(房产)留给她。
  虽然法官认定Nurmela先生曾经做出赠予Annett女士房产的承诺,但不代表Annett女士的主张就可以被接受,因为还是要看个案的整体情况和主张的金额是否合理。简单的说就是法官有很多的因素要考虑,而不是有求必应。依据本法第三条规定,Annett女士作为主张人需要提出有关“服务”Nurmela先生的证据。法官对这个服务的解释是:“尽管本法令对‘服务’一词的诠释是广义的,并因此可以涵盖友情、爱情及精神支持,但是这种性质的‘服务’必须体现‘一些额外的东西’。所以,这种友情、爱情和精神支持必须超出了‘对(逝者的)亲属、合住人、邻居或朋友的正常期待’才能构成‘服务’。”(YorkWei译)。也因为如此,上诉法院认为一级法院对Annett女士有为Nurmela先生提供“服务”的判决是没有错误的。因为Annett女士在证词中都提到,她和Nurmela先生的关系从邻居关系到实质的改变发生在2010年,当时她有了个意外事故,虽无大碍,但是两人的关系开始发展成为密切的朋友关系。而在2014年5月,Nurmela先生因车祸导致重伤,虽然他的一位友人协助了他6周,但最后他还是回到了自己的住处,Annett女士则继续为Nurmela先生提供“服务”,不离不弃,不但照顾他的起居生活,还带他就医和做其他需要协助的事情。因此,Nurmela先生对Annett女士做出承诺,但承诺发生在他最脆弱的时刻,此时他所认为的“服务”的价值是最终判决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的。也就是说,脆弱时刻所做的承诺是一个有效的承诺,但是金额还是必须合理的。
  如果只是看Annett女士所提供的服务,上诉法官认为一级法院的判决金额2.5万元是合理的。但是一级法院没有把本法第三条规定法官考虑什么是合理金额时,必须把是否有第三人可以主张Nurmela先生的遗产考虑进去。这一点很重要,这是因为如果有其他的遗产继承人存在,那Nurmela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应该可以提供服务,而无需假借他人之手。但是本案的证据指出,Nurmela先生没有孩子,只有一位兄弟在世,因此除了他的兄弟,只有Annett女士能够提出主张。这个部分的重要性在于Nurmela先生的兄弟没有在他生命的后期做出兄弟间的贡献;兄弟之间有近十年没有往来,并且Nurmela先生出殯时,他的兄弟因无法取得护照而无法从澳洲来新西兰参加葬礼。这些都显示Nurmela先生和他的兄弟情感上是有距离的,但距离不代表两人没有感情,毕竟Nurmela先生的兄弟也已经年纪不小了。由于一级法院没有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上诉法院认为Annett女士的“服务”就显得更为重要和更有价值了,因此判决Annett女士应得的金额增加5万至7.5万元。
  公平吗?公平,因为Annett女士有付出,而且是真心的付出。合理吗?合理,因为Nurmela先生用他的遗产给了Annett女士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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