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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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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伴侣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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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的话题和伴侣的共同财产分配有关,通常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说到共同财产分配,相信大家大都知道法律的原则是一人一半。但是每个伴侣关系的开始和结束都不一样,也因为如此,法律一人一半的原则是否属于公平,近期就产生了许多的诉讼,我也注意到不少华人朋友目前也面临著这类的纠纷。
  这周的案例是关于男方不服家事法庭法官的判决上诉后失败的案例。如果你想从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的话,案例的成败并不重要,重要的应该是弄清楚案例的事实依据是什么以及法官为什么会判处上诉方败诉,以避免日后犯同样的错误或花费不必要的律师费用。
  这个案例的两位主角王女士和陈先生在伴侣关系维持了五年零四个月后分手。双方在开始伴侣关系之前,王女士已经用她之前从共同财产分配中得到的资金购买了1栋房。由于经济能力不足,王女士和她的父母亲通过律师,完成了借贷50,000块钱作为购买房产所需要的资金。双方决定开始伴侣关系后,陈先生搬到了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居住,不再需要在外租房付房租,直到双方分居为止。双方在伴侣关系之初,王女士是没有收入的,两人的车是王女士用房产作为抵押品和陈先生一同购买的,家里的开销和房贷都是由陈先生负责。在伴侣关系期间,王女士和陈先生两人都对这个伴侣关系做出了贡献。这些贡献除了经济上的,还包括一方生病时相互照顾、一同出国旅游以及维修王女士房产时的劳动付出。不但如此,由于王女士的房产需要装修,陈先生还特别到银行贷了款用作装修的费用,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当然也会因为新的装修而更有价值了。
  两人分手后,家事法院法官对双方共同财产分配的判决是王女士分得70%,陈先生分得30%,也就是不平均的分配。陈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因此提出上诉。关于不平均分配的法律原则,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家事法官对法律的看法是正确的。上诉法院法官在他的判决书中说,家事法官“……指出,关于非常情况会否使平均分配显失公正,这是一个严苛的检验标准,很难判断。但是(家事法官)也示意,设定这个检验标准并非为了使其无法判断。(家事法官)正确地指出,非常情况的存在与否是一个事实方面的问题。显失公正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而家事法官将这个问题措辞为‘婚姻财产的平均分配是否完全不公平’”(YorkWei翻译)。
  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得出两个重点:第一,每个伴侣关系都有它不同之处,是否有非常情况的存在,这是一个事实方面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有还是没有的问题;第二,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是否公正是一个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从这两点来看未来在共同财产是否应该平均分配可以解读为:平均分配是原则,但是平均分配不代表一定公平。
  从上述的案例事实来看,为什么上诉法院认为家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认为可以从三点来看:第一,双方在伴侣关系期间相互照顾,为伴侣关系做出贡献,这些都属于正常伴侣关系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是一个伴侣关系本来就应该有的。第二,王女士在伴侣关系之前就已经购买了她现在的房产,并且也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王女士向她的父母借贷了五万块钱,作为购买房产的资金。如果陈先生可以平均分得伴侣关系财产的话,这是不是意味著陈先生反而从王女士那里分配到了不属于他贡献的部分?也因为如此,共同财产如果平均分配的话,反而有可能会造成完全不公平的分配状况。第三,显失公正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而“价值判断”难免还是一个比较主观的看法,没有办法完全从客观的角度解释或理解。
  从这个案例来看,未来如果涉及到伴侣共同财产分配纠纷时,诉讼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应该考虑“平均分配”是否公正?如果真要出庭诉讼,就会有风险,因此你需要明白,法官对共同财产分配比例的“价值判断”与你我的价值判断不会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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