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谈到离婚手续时,即便没有共同财产的争议,男女其中的一方还是会有不愿意离婚的可能。毕竟,结婚是一件大事,离婚也是一件大事。既然有时是一方坚决想离婚,但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么法律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就是大家需要了解的。当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至于一方为什么纠结不愿离婚,就不是我该提出任何看法的了。如果一定要完成离婚手续,诉诸法律似乎是唯一的途径了。
依据新西兰的家事诉讼法(Family Proceedings Act 1980)(下称“本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要件是关系人的婚姻“已经破裂到无法复合”(has broken down irreconcilably)。
至于怎么认定婚姻“已经破裂到无法复合”,本法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的两人,其中的一人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申请前的两年已经是“分开居住”(living apart),就不需要提出其它证据来证明两人的婚姻“已经破裂到无法复合”。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满足“分开居住”两年这个法定的要件,离婚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何界定“分开居住”,本法没有明说,因此是看个案处理,由法官依据事实认定。例如,不能因为伴侣一方经年累月地在航海,而另一方在岸上,就把这一在海、一在岸的“行为”视为可以满足“分开居住”的事实。因为要满足“分开居住”的规定,除了“分开居住”的行为外,申请人还要满足法官认定的“分开居住”的“意图”。
案例:王先生和王太太结婚13年了,经济条件不错,而且也有了孩子。后期两人发生了家暴,王先生在警方的命令下离开家几日,后来也搬出去住了。这之后,王太太申请了临时保护令,并且获得法官的批示。在家暴事件之后,王先生和王太太之间的联系就只有电话,也没有社交活动,而电话联系的内容也都是围绕著与孩子有关的话题,例如孩子的生日、学校、健康等。除此之外,王先生和王太太两人没有其它的交集。而两人唯一的一次单独见面,地点还是在公园,并且不是因为双方要见面的,而是因为孩子的因素而见面。后来王先生主动地搬回家住,但是王太太认为她和孩子们还没有准备好,于是带著孩子们立即搬到外面租屋居住。
王先生在两人“分开居住”的两年后提出了离婚申请,王先生的理由就是两人已经“分开居住”,主张法官必须依法判处王先生离婚申请成立。但是王太太不同意,她认为两人只有“分开居住”的行为,没有“分开居住”的意图。王太太主张两人“分开居住”的意图是要慢慢磨合,看看是否能够复合,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没有到“已经破裂到无法复合”的程度。
法官将王太太主张的她和王先生没有“分开居住”的意图的理由全部驳回,法官的看法是:1)两人是否有“分开居住”的意图可以从两人的行为来推测;2)王太太在警察命令王先生离开家几日后就申请了临时保护令;3)两人没有交集,即使有也是和孩子有关的事;4)唯一一次的在公园单独见面,也是因为孩子的事才发生的;5)王先生主动搬回家后,王太太却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好而带孩子们搬出去外面住。
大家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学到什么?如果其中的一方真要走上离婚之路,要证明两人“分开居住”的行为和意图并不困难。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满足“分开居住”两年这个法定的要件,离婚将会是一个你阻挡不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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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兩個小孩夫妻各撫養一個.需要付小孩的生活費?女方有工作收入男方須付女方的生活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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