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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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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想当“二房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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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二(22号),英文先驱报报道了一个关于租房法庭(Tenancy Tribunal)判处房客必须把违反租约条款所得的利润(account of profits)返回给房东的案例。这个案例的判决是依据民宅租房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下称“本法”)第44条第一款关于房东可以明确地在合同内言明禁止房客外租第三人,以及第44条第二款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言明禁止,外租前,房客得到房东书面许可后,可以外租第三人成为合法的“二房东”。本法第44条第2A款认定,当房客违反租约协定外租第三人,或房东和房客双方签有协定,但房客没有依照协定办理时,就是“犯下非法行为”(commit an unlawfulact)。是的,房客只要违反第44条,就是“犯下非法行为”!除了违反第4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属于犯下非法行为外,最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例开创了准许房东追讨房客获得的利润的先例。
  不能说租房法庭准许房东追讨房客所得利润是该案例唯一的焦点,而忽略房客有无犯下非法行为,就像英文先驱报报道的那样。原因是房东能否追讨房客违反协议或法律外租而获得的利润,要看案件是否属于特殊的案件(exceptional case)。也就是说,租约在签约前说得越清楚,签约后房客违反租约外租、蓄意犯下非法行为的意图就越明显。虽然追讨房客不应得的利润属于衡平法(equity)的概念,一般只有地方法院依据法令执行或高院才有的权限,但本法第85条也没有说租房法庭不行,顶多只是说要公平且有效率地依据本法执行判决。既然已经成为了一个案例,在这个判决所衍生出的原则没有被上级法院推翻前,该原则告诉房东,只要房客犯下违反本法第44条的非法行为,房东可以向房客追讨外租得到的利润。不过,追讨利润的前提是有利润可以追讨。因为利润的意思是扣除了开销后剩下的,才是可以追讨的利润。简言之,作为房东如果想要靠这个“利润”赚钱养家,建议你还是另外找份工作好些。
  英文先驱报的报道内容很简单,这里我把案例的事实再详细地列出:1)房东和房客的租约明确说明房客不得外租第三人;2)房客每周租金$650;3)房东提出证据,证明了房客在租屋期间,使用Airbnb软件(中文名为“爱彼迎”)以每晚约$250的金额外租,获利所得$12,450;4)租房时间是六个月,房客需向房东交付$15,600的租金;和5)扣除房客清理房子所需的费用约$1000后,租房法庭裁判官判处房客获取净利$2,150,因此必须将这一数额返还给房东。这个净利代表的是犯下非法行为的房客,本来应付的房租为$15,600,扣除开销$1000,只需要自掏腰包付出$2,150即可。这一差额,就是房客犯下非法外租行为后实际省下的差额。
  裁判官为什么开了个先例?理由是:1)房客是明显地违背了租约并且犯下非法行为;2)这次房客的行为是商业性质的,因此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例(exceptional case)。除此之外,由于房客是蓄意地犯下非法行为,裁判官还依据本法第1A的惩罚金额表,判处房客向房东支付$500的罚金,而不是最高的$1000元。
  类似的案件其实持续地在发生,只是房东是否发现而已。但问题是为什么房客不能成为“二房东”?有以下几点值得大家注意:1)关于外租第三人一事,依据本法第44条规定,房客违反租约或房东同意外租,但房客没有依照同意的事项办理时,本法认定类似行为属于房客“犯下非法行为”;2)居住的人越多就代表进出和使用民宅的次数也越多,一旦次数增加,就代表损耗会增加;3)如果你买的是“民宅”保险,在民宅变成了“商业”用途的“旅馆或招待所”时,保险公司在事前不知情下,非常有可能拒绝赔偿任何的损失;4)人来人往,进出多就存在安全和卫生的问题,如果发生火灾,房客逃生的路线是否会成为一个问题?和5)“二房东”收取租金通常是不会向税局申报收入的,因此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
  想当“二房东”吗?可以,但你必须获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才行。如果没有,你租个五房,自住两房,其它三房出租,你还是极有可能违反本法第44条,被认定为犯下非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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