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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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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先驱社会
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说的比做的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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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的比做的容易”这句话,几乎成为人们的口头禅,这是因为动口不难,但真要做起事来,许多外在因素就不是一张嘴说了算的!
  这周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共同财产协议的纠纷,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看这个纠纷,我认为还是可以给大家些许警示,尤其是受外在因素影响时,就应该考虑到如何从合同的角度保护自己。
  案例:强氏夫妇的伴侣关系持续了近二十年,当双方决定分道扬鑣时,他们在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是很理性的。虽然许多资产都已经是在信託基金名下,而且都是由强先生主导和作为信託管理人,但是对于强女士而言,乾脆利落的分割,更为重要。因此,虽然双方律师建议需要有独立人士对共同财产进行估价,但双方都认为不需要。最后,双方在各自律师的见证下依据伴侣共同财产法【Property(Relationships)Act】的相关规定签署了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下称“协议”)。该协议规定,强先生必须在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或(注意是“或”,不是“和”)在出售生意股份成交后的一个月内,支付给强女士110万元。如果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没有支付的部分,强先生必须以年利率8%计算,支付利息。
  一年后,强先生无法支付这110万。原因是强先生的生意是提供汽车维修服务,他的生意与汽车制造商决定如何在新西兰市场操作是有关联的,而且也必须听从制造商的指示。也因为如此,强先生原本以为可以顺利出售股份的“想法”,却因为制造商决定修正新西兰市场销售策略,而被要求暂时不要做出任何变动。从协议的角度来看,强女士认为一年时间已过,强先生没有支付110万,就是违约,因此提出诉讼,向法院申请确认强先生没有依约支付110万元,“欠了”强女士110万的债。
  对于强女士的申请,强先生提出的辩护是:1)协议关于一年内或出售生意股份成交后的一个月内支付110万的条款包含隐含条款(implied terms)。这个隐含条款准许强先生什么时候卖掉生意股份,什么时候支付;2)强先生说如果他知道制造商有不同的计划,他是不会同意向强女士支付110万的,因此对事实的认知有所误解(mistake of fact);和3)由于局外人的计划改变,造成双方的协议有严重不公,法院有权力将协议搁置。
  强先生的三个理由全部被驳回,法官的理由是:1)协议关于110万付款期限的条款清楚载明强先生必须在何时支付强女士110万元,所谓可以等到股份出售后才执行是隐含条款,这个解释和协议签署后一年内支付的条款相冲突。例如,如果隐含条款的意思是强先生何时卖掉股份,何时才支付强女士,那不就等于是要强女士无限期地等待?这个解释和签署后的一年内支付110万的规定有所冲突,因此驳回;2)强先生说如果他知道制造商有不同的计划,他是不会签这个协议的。但这是强先生个人对过去和签约时的整体环境的认知,并且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对当时环境的认知是错误的。因此判决强先生个人认为他可以在12个月内卖掉生意的股份不是他对事实认知有所误解,而是对期待值有了误解(mistake of expectation)。这个期待值是关于他什么时候才能卖掉他的股份,而不是能不能卖掉,因此驳回;和3)关于协议有严重不公,应将其搁置,法官的看法是协议签署前双方都有律师,双方都同意放弃评估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都认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依法而且公平的分割,在此情况下,强先生所谓的严重不公不是协议本身的不公平,而是付款的时间点问题,因此驳回其提出的如果协议执行的话会造成严重不公的理由。
  现在回头看,强先生签约时对自己支付110万的能力过于自信了!他的自信,让他疏忽了110万的来源可能会因为外在因素而延误甚至于不会发生。如果你也要签署类似的协议,建议你考虑应该如何在协议条款内加上能够保护自己权益的条款,避免和强先生一样,最后这110万反而成了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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