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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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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合同签了字,还可以“否认订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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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和大家分享一个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最后判决”的案例。我说没有最后判决是因为该案从一级法院的原告胜诉,到上诉法院的原告败诉,再发回到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后,就没有在一级法院再出现过。因此,合理的推断是原告在上诉法院败诉后,决定不再继续和被告诉讼,原告和被告可能达成了和解。但是就双方的争议而言,这确实是个不可多得的案例。
  大家都知道合同一旦签字,就不能说取消就取消,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出现不稳定和不确定性。但是合同签了字,是否还可以“否认订立契约”?这周的案子不仅有关否认订立契约的问题,还涉及到语言能力不够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被他人牵著鼻子走,最后必须以诉讼的方式处理。毕竟诉讼的结果不是诉讼双方所能够预料的。
  “否认订立契约”是什么意思?简单的说就是你订立的契约本质上和你所要订立的契约不同。对此,辩护的门槛不低,哪一方提出以此作为辩护的要点,那就有举证的义务。
  这周的案例大致的情况是:被告买家(下称“买家”)以投标方式购得一处地产,投标价是730万元,定金是得标价的10%,也就是73万元。买家开出了一般的支票来支付定金,而不是银行的本票。买家后来决定不履约,想要取消买卖合同,所以,就没有让支票兑现以支付定金。
  买家不履约、不付定金,原告卖家(下称“卖家”)当然是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因此,卖家起诉买家必须支付定金。卖家的理由非常简单:买家投了标并被卖家接受,合同关系就产生了,因此必须履约支付73万元的定金。买家则辩称她的英文不好,有“语言障碍”,因此以为自己签署的合同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并且当时也只是在经纪的要求下,帮地产经纪一个忙,协助经纪拓展交际圈,并没有意愿要买该地产,所以签署的合约无效!
  法官在判词中说:1)买家的英文比她所说的要好;2)买家懂得什么是有条件、无条件和贷款等可以附加条件的合同;3)签署重要合同时,买家没有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4)买家作为一名商人,熟悉新西兰房产买卖的方式;和5)买家在和地产经纪联系时,谈的是为什么无法履约,而不是她被经纪给误导了。因此,一级法院法官判定被告买家败诉。
  被告不服判决到了上诉法院后,申请提交更多关于她有语言障碍的证据。例如,之前的地产买卖如果是说英文的经纪,她都需要翻译,她的女儿也证明她这次和华人经纪交易的过程中使用的是中文,以及三个我认为是说服了上诉法院的关键因素:1)由于地产交易的方式是采取由买方提交投标书(tender)后,再由卖家决定卖给谁,而这份投标书被告说上面有经纪代笔写下的三个保护被告的买卖条件(贷款、延迟交易和审慎性调查)以及她的签字,但是经纪却没能提供这份重要的文件!2)上诉法院不同意一级法院法官关于经纪是为卖家而不是买家做事,因此被告不能依赖经纪所说来执行的说法。上诉法院认为买家也可以相信经纪所说的是可以依赖的事实。和3)如果被告有在投标书上签字,而且投标书中有被告所说的三个附加条件,那被告就可以辩护她在签约时并没有疏忽,而是被卖家的经纪就合同的内容所误导。因此,上诉法院推翻了一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被告买家胜诉。
  这个案例大家可以从中得到几点警示:1)交易中经纪很重要,但也要注意别把生意和人情混为一谈;2)买卖双方都可以依赖经纪所说的为事实,但是为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首先搞清楚合同附加条款的内容后再签字,才是正确的做法。对于华人来说,搞清楚的方式之一就是用中文来写附加条款,然后由专业的翻译译成英文。合同法没有规定你不能写上中文,只是如果产生纠纷,英文才是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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