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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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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文化
冻结令——120万新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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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的事,钱解决!
  这周的案例是关于伴侣共同财产的争议!是的,还是共同财产的争议,有点老调重弹的感觉,但是当看到争议的焦点是关于一笔120万新币的地产资金的来源以及使用“冻结令”(freezing order)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时,我顿时觉得这是个值得和大家分享的案例。
  案例的男女主角来自中国,双方后来有两个孩子。由于男方江先生有居民身份,基于贷款和收入的原因,所以两人当初在Epsom购买的房产使用的是江先生个人的名字,而不是和他的伴侣苏女士联名购买。该房产以367万元的价格购得,双方分居后,该房产上市拍卖但没有拍出。后来的买家出价303万元购买,江先生也同意赔本售出。房子卖出并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后,还有约48.4万元在江先生事务律师的信託帐户内。江先生除了Epsom这个房产外,还有其它的房产。但是苏女士说江先生购买Epsom房产其中的120万元是她出资的,而江先生则说这120万元是他出资的。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苏女士为了避免江先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Epsom房产和/或其它房产,从而给她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申请冻结江先生名下的资产和在其事务律师信託帐户内的48.4万元,以便保全自己的权益。
  关于冻结令我想大家都不陌生,冻结令的目的是准许申请人暂时地冻结另一方处理其名下或和其名下有关联的资产的权利。至于冻结到什么时候,那就要看个案了。申请冻结令必须要满足几个要件,法官才有可能批准同意。因为“冻结”一个人处理资产的权利,对资产所有权人来说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所以法官会非常谨慎。申请冻结令的要件有:1)申请人必须能够说服法官他/她和对方的纠纷具有相当的可辩论性;2)回应人有资产可以被冻结;3)确实存在回应人处理资产后,将资金移转的风险;和4)法官必须衡量双方的利益。
  在证据方面,我认为苏女士提出了两个关键性的证据。第一个是江先生之前在微信上承认(acknowledge)购房时苏女士贡献了120万新币;第二个是江先生在“签约同意赔本卖了Epsom房产后”才告诉苏女士没有买家愿意购买该房产。为什么我认为这两个证据产生了关键性的作用?1)苏女士说她出资120万元购买Epsom房产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江先生在微信里承认了有这件事;2)双方在购买Epsom房产时是伴侣,但江先生却是在未知会苏女士的情况下,“个人”同意赔本64万元卖出Epsom房产。整个的交易让人质疑江先生是否蓄意地要让Epsom房产的价值就此蒸发掉;3)更重要的是Epsom房产虽然只是在江先生名下,但不代表他和苏女士之间没有信託关系(例如,江先生是管理苏女士120万元或共同财产利益的管理人)。
  江先生的律师则是强调苏女士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官认为她和江先生的纠纷具有相当的可辩论性,例如,苏女士提出江先生蓄意地让Epsom房产的价值给蒸发掉。江先生也提出了他在中国的经济能力,证明如果他输了官司,他有能力可以偿还苏女士的求偿金额。
  在聆听了双方的陈词后,法官的看法如下:1)关于120万元的来源,苏女士提出了有说服力的证据;2)江先生在新西兰还有其它房产可以被冻结,但如果江先生愿意配合法院或苏女士理清120万元的资产,那冻结令可以只局限于120万元的房产,而不是江先生的所有资产;3)虽然江先生质疑苏女士是否有能力在官司败诉后,支付相关的赔偿,但是法官认为司法的正义不能因苏女士的财务能力而否决掉。基于上述理由,法官同意苏女士冻结令的申请,命令在这场官司未完结前,冻结Epsom房产的余款及江先生的其它房产。
  一起共同财产的纠纷,但官司的前哨战却是冻结令的申请能否成功。如果失败的话,苏女士即便最后赢得了共同财产的官司,江先生也有可能早已人去楼空,在新西兰已没有资产可以偿还苏女士的损失。
  该案成功的关键还是在于苏女士掌握了关键性的证据,这也再次证明了保留好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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