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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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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朋友间的金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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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的案例是关于两位好友,因为一笔钱,成了诉讼当事人的案子。既然争议的是钱,案子就没有复杂的亲情关系在里面。为什么选择这个案例?原因是与亲属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赠与”不同,该案例是朋友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借贷”,也就是说,同一笔钱,会因为当事人“关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原则。这个案例也再次说明,原告控诉被告,举证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谈到举证责任,我想朋友之间更难收集证据,因为双方的金钱往来一般都是口头约定,有关借钱目的、借了以后怎么还、多久还以及利息怎么算等等,很少有书面记录。更让人忧心的是朋友间经常发生的“现金”借贷,日后如果有争议,说得清吗?
  案例:陈女士和李女士原本是好友,陈女士一共汇了新币$71,480给李女士。两人最后因为钱的事闹到了法庭。在一审的过程中,法官说陈李之间没有正式的文书落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即便有书面的部分,也是漏洞不少,法官因此认定书面的证据不可靠,不足以采信。除此之外,陈女士和李女士双方关于金钱往来背景的说法,一审法官形容为是南辕北辙,各说各话。一个预计两天的庭审,最后进行了三天。最终的判决是李女士必须归还陈女士$58,880,因为陈女士只能提出汇给李女士这个金额的证明,而李女士也不否认收了这笔钱。
  虽然一审法官判决李女士必须归还陈女士$58,880,但李女士不服,选择了上诉。李女士上诉的理由有多个,重点综合如下:1)法官不相信我的说法,相信对方,法官是错误的!在这一点上李女士强调,她和陈女士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收到的钱是陈女士投资的钱,不需要还。上诉法官则说,一审法官三天的庭审是通过“法庭翻译员”协助完成的。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上已说双方的证词南辕北辙,各说各话。但是一审法官在考虑了证词和李女士承认收到陈女士汇来的$58,880的证据后,决定采纳陈女士的证词。一审法官一旦决定采纳陈女士的证词后,李女士就有举证的义务,证明双方的金钱往来不是借贷关系。既然李女士无法证明,那么一审法官的判决就没有错误;2)关于非亲非故之间的金钱往来原则是“有借有还”,也就是说陈女士汇款给李女士,原则规定李女士就有义务要还。除非李女士能够提出证据证明陈女士的汇款有其它用途,而不是借贷。因此,上诉法庭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注意到,法律看待朋友之间的金钱往来不同于亲属之间的金钱往来。从法律的原则看亲属之间金钱往来时,钱的性质是“赠与”,也就是给了,就没有打算再要回来了,除非汇款人证明汇款前就已经说清楚、讲明白钱的性质是“借贷”而不是“赠与”。这类的纠纷经常发生在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分割时。如果金钱往来的对象非亲非故,或朋友而已,钱的性质就属于“借贷”,也就是有借有还,除非收款人能够证明钱不是借贷,而是之前就已经说明有其它用途不需要还。这类纠纷经常发生在朋友之间的小额借贷,比如买房子时手头紧,临时需要资金周转等。
  无论什么原因发生的借贷,搞清楚金钱往来的对象与你的关系是第一步,第二步则是搞清楚需不需要还,并白纸黑字写下来,以免日后纠纷。如有疑问,建议你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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