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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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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伴侣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签署前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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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为什么需要签署伴侣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局外人来说不重要,但是签署前该注意些什么就十分重要了。因为协议一旦签署,就不容易被推翻。上周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法官判决且宣布了双方签署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实属非常特殊的个案。如果不是原告举证他没有得到独立的法律咨询,也没有理解协议内容,该案是否一定能够推翻,就会是个问号了。
  这周延续上周的话题,继续探讨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过往的案例和经验我总结出四点,作为提醒大家在签署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前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知权。首先要知道你的权益是什么。例如,你手上有哪些资产和负债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哪些属于个人资产不需要分割。如果你连法律赋予你的基本权益都不知道,还谈什么“保护权益”,更不用说要“争取权益”了。知权让你知道协商时的底线是什么;知权让你协商时能够维护住底线;知权更能够让你从底线出发争取更多的权益。
  第二,接受并认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一人一半。不管在整个伴侣关系期间,你负责的是什么,只要对这个伴侣关系有贡献,平均分配就是基本的原则。比如说,你每天在外面“挣钱”,你就说钱“是你挣的”,对方只是负责持家这部分,没有“挣钱”,因此不能公平分配或应少分一些。这样的说法早已不被法律接受了,因为“你挣钱”时,另一人也正在为伴侣关系付出。一天二十四小时,没有分工合作,怎么会有你挣钱的时间?
  虽然公平分割是基本原则,但法律也会针对双方在经济能力不平等(economic disparity)时作出不平等的分割。例如,有这样一对伴侣,关系开始时两人都还年轻,一个还在医学院读书,一个护校毕业。两人开始工作后,也有了孩子。20年后,男方成了专科医生,年收入7位数,此时伴侣关系结束。但是女方为了对“伴侣关系”做贡献,放弃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和继续进修的机会。这个“贡献”给予男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而造就了他今天的成就。但是20年后,女方已无法唤回逝去的年华,一切都要从头开始,收入怎么可能跟年收入7位数的伴侣相比?这种类型的经济能力不平等与其中一人的“贡献”有绝对的关系,法律自然准许法官跳出公平分割的原则进行裁决,否则公平分割反而会成为不公平的分割。
  第三,财产分割是依法和相关原则进行的,而不是你提供了“诱因”(inducement)后,你的伴侣才同意签字的。什么是诱因?例如,共同财产分割协商期间,你在没有通过代表律师的情况下,私下告诉协议对方如果把协议签了,“你会把十万元的房贷还了,外加一部跑车”,对方也因为这十万元和一部跑车而签署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的签署是在双方清楚地知道各自的权益后签署的,还是因为“诱因”才签的,就可能会成为日后协议是否可以被宣布为无效的争议焦点之一。
  第四,资产信託是理财的方式之一,不是规避或阻挠伴侣主张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工具。很多人认为资产信託后,从伴侣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的角度来看,一切就已是高枕无忧,伴侣分不到了,所以达到了“保护财产”的目的!这一想法是错误的,因为你保护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前者是你的,没有人会和你争;后者分割的原则是公平分割共同资产。如果你信託资产的目的是让另一方在主张权利时失败,那法律之手是可以探进信託内。例如,法官可以让你的伴侣作为信託的受益人之一,或是命令信託支付一笔钱给你的伴侣。
  关于伴侣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签署前的注意事项,我再次提醒大家这四点:1)知道自己的权益后,再护权和争权;2)接受并认清共同资产分割的原则是一人一半;3)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签署应在理解了自身的权益后签署,而不是为“诱因”签署;和4)资产信託是理财的方式之一,不能成为规避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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