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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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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海外投资法对申请人品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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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社朋友大都已经知道,“海外人士”(overseas persons)在新西兰购买“敏感资产”(sensitive land)时,需要依据海外投资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下称“本法”)的相关规定,向海外投资办公室申请核准后才能购买。但也许有朋友还不清楚本法第18条还规定,海外买家必须通过品格良好(good character)的测试。
  简言之,海外人士有钱愿意投资本法所规范的新西兰敏感土地当然是件好事,但如果海外申请人的品格不够良好,那海外人士有钱也买不到新西兰的敏感资产,因为依据本法第三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声明海外人士通过法定程序拥有或掌控新西兰敏感资产是一种“殊荣”(privilege)。既然是“殊荣”就表示不是每位海外人士都能够满足本法的要求,因此海外人士有钱还不够,还必须是品格良好的人,才会有此殊荣能够拥有或掌控新西兰敏感资产。也正因为如此,本法的执法单位在同意海外人士申请购买新西兰敏感资产时,可以把“品格良好”作为一个条件,如有违反,就可以依据本法第48条处以不超过30万元的民事惩罚(本法还有其它民事惩罚,因为和本周案例无关,不在此说明。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你的事务律师)。
  案例:老王的务容公司是在美国掛牌上市的公司,属于海外人士。务容公司后来投资新西兰的耕耘公司,而耕耘公司属于新西兰专门从事农业的顶尖的公司,属于敏感资产,因此务容公司需要依据本法申请拥有或掌控耕耘公司。申请程序和过程顺畅,海外投资办公室核准了务容公司的申请案,但前提是务容公司和王先生必须持续保持“品格良好”(continue to be of good character)。也就是说,务容公司可以拥有或掌控新西兰的耕耘公司,但是务容公司和务容公司的老王(都是申请人)必须持续保持品格良好。
  但就在海外投资办公室批准申请后不到一年的光景,务容公司就被美国的证交管理单位指控使用不实的会计隐瞒损失,并且老王参与影响了务容公司在交易市场上的股价等。虽然务容公司和老王很快地和美国的证交管理单位达成了务容公司支付300万美金、王先生个人支付40万美金的民事惩罚及不承认有任何责任的协议,但依据本法第48条的规定,务容公司和老王都已违反了批文中必须持续保持“品格良好”的条款。
  那么,什么是本法下的“品格良好”?这个部分,本法没有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定义。但是呈审的法官接受了控方律师关于衡量品格良好的四个重点的陈述:1)拥有或掌控新西兰敏感资产是一种“殊荣”,因此只能是品格良好的海外人士能有此殊荣;2)执法单位有权力采取较高的标准衡量海外人士是否满足了品格良好的要求。也就是说,品格良好与否已不再是看海外人士是否有违法的记录,而是任何有可能影响海外人士是否适合作为拥有或掌控新西兰敏感资产的人的因素,都可以纳入考量;3)合格的海外人士比较不会导致新西兰的名誉受损;和4)移民法对品格良好的标准是一个有帮助的导引。
  从本案呈审法官的理由来看,什么是品格良好必须要看个案,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品格良好不再只是海外人士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无犯罪或处罚记录,而是总体来看,海外人士的名声是否可能会让拥有或掌控新西兰敏感资产成为一种话柄,影响新西兰的名声等等。简单的例子就是海外人士没有触法记录,但是某个地方赫赫有名的黑道老大,如果这位海外的黑道老大拥有或掌控了新西兰敏感资产,你会不会觉得新西兰的名誉因此而蒙上一层阴影?“殊荣”就一点儿价值也没有了!
  法官衡量了老王的情节,认为他的行为较为严重,因此判处他支付民事惩罚12万新币、务容公司支付民事惩罚10万新币,并且两者共同支付给执法单位3万新元,作为后续监控等的费用。
  对新西兰而言,过不了品格良好检验的海外人士,再有钱也不见得买得到新西兰的敏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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