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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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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新西兰法律的准绳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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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因为驾驶不慎造成事故车辆的人员死亡或重伤,我想大家都曾注意到这类的报道。如果伤亡的人是自己车内的乘客,舆论的压力就会相对小些;相反的,如果伤亡者是当地的居民,舆论的压力就相对地会增加。这周我就谈谈关于法院对两位驾驶人因为开车造成他人死伤量刑的轻与重的比较。
  2015年,中国游客驾驶人Jing Cao开车在但尼丁附近旅游时,因为疲惫而逆向行驶,造成了一死三伤的案子;而在另一个法院,法官对奥克兰驾驶人(下称“本地驾驶人”)Sefo因为喝了酒(但未超标),又疲惫驾驶造成一死一伤的案子进行了判决。对比这两案的“判刑结果”:中国游客驾驶人被判处了入狱18个月、禁驾4年和6万多纽币的赔偿(精神损失和其它损失赔偿);而本地驾驶人被判处了9个月监管(supervision)、200小时社区服务、禁驾1年和5000纽币的赔偿。从情理来看,是不是存在法官如何量刑是以国籍来决定的?也就是双重标准?
  我从量刑的角度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案例,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看“警方对肇事驾驶人提出不同起诉的准则依据是什么?”
  1)由于中国游客驾驶人疲惫和逆向行驶一段时间后才造成悲剧,但尼丁区域警方选择指控中国游客驾驶人一条“危险驾驶”造成死亡和三条“危险驾驶”造成伤害的罪名。依据道路交通法(下称“本法”)第36AA条第二款规定,“危险驾驶”造成死亡可处10年有期徒刑或不超过2万元罚款和至少停牌一年的惩罚;而第36条第二款规定,“危险驾驶”造成伤害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不超过2万元罚款和至少停牌一年的惩罚。
  2)而本地驾驶Sefo是喝了酒(但酒精含量未达到刑事指控标准),并疲惫地驾驶一段时间后才造成悲剧,奥克兰区域警方选择指控本地驾驶Sefo的是一条“不小心驾驶”造成死亡和一条“不小心驾驶”造成伤害的罪名。依据本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不小心驾驶”造成死亡或伤害可分别处以3个月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4,500元罚款和至少停牌6个月的惩罚。
  上述的两个案子出事前的背景不同,但是警方到底是依据什么准则决定起诉肇事司机是“危险驾驶”还是“不小心驾驶”呢?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警方决定依据本法哪一条条款起诉时,警方也几乎已经决定了被告的未来(监管,或是入狱)!
  “危险驾驶”造成死亡或伤害是指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在考量所有的状况后,是危险的。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的驾驶员对自己的精神和体力的承受力是清楚的,但还是选择继续开车。例如:驾驶人长途驾驶后,明知疲惫,但选择继续开车,但不知逆向行驶了多久,然后导致悲剧。
  “不小心驾驶”造成死亡或伤害是指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是因为不小心或疏忽所造成的,而不是精神和体力是否能够承受的问题。例如:开车因为一瞬间的闪神,导致悲剧。
  从惩罚为最高有期徒刑10年的“危险驾驶”造成死亡来看,法官判处中国游客驾驶人入狱18个月依情节来看并无不妥;同理,法官判处本地驾驶人9个月监管和200小时社区服务,量刑的力度也符合本法第38条的原则。
  如果法律量刑只是以驾驶人的种族或国籍为基础时,那我认为新西兰的法律是没有准绳的!因为法律的公信力在于法律对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平等对待。因此,与其讨论新西兰法律的准绳在哪里,不如讨论“警方对肇事驾驶人提出不同起诉的准则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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