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到了要分关系期间耕耘所得的财产时,伴侣们经常会碰到如何区分首饰、名贵手表和酒等物品的问题。当然,此处所提及的只是需要区分的财产类别的一小部分,实际上,需要区分的东西可能是琳琅满目。
伴侣关系财产区分这一部分的法律之前已经谈过多次了,简明扼要地说就是伴侣关系期间一起耕耘得到的果实原则上都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那伴侣关系结束后,需要分家时,分割的原则就是一人一半。
既然分居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对半分,那女士用的珠宝首饰、男士用的高级手表或是收藏用的高级葡萄酒等该怎么分?如果葡萄酒在分居后,被其中的一方喝掉了,还需要分吗?其实,分割的原则还是不变,一样一人一半!但是,双方在分居后难免会有争议的地方,也因为有这个问题,所以会有首饰或高级手表是“对方赠与”,因此属于个人财产的说法。既然有一方主张是“对方赠与”的,那主张的一方就有举证的义务,以说服法官。
案例:王先生和王太太伴侣关系持续了几十年,但最后还是决定分开了。分开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认定除了王太太的首饰、王先生的高级手表和王先生收藏的高级葡萄酒外,没有太多的争议。两人争议的焦点是,王太太主张首饰是王先生赠与她的,所以全是她个人财产;王先生则是主张高级手表是王太太赠与的,所以属于个人财产。至于“收藏”的高级葡萄酒,分居后王太太在心情不好及朋友来访时给喝光了,王太太主张那不是共同财产,因为已经喝了,也就没有“存在”的事实了,所以王太太主张不存在的东西,没有分的必要。
这些物品是否属于伴侣关系期间的赠与,我个人看法是常识多于法律。这么说吧,女士用的首饰,男士能用吗?就算是颗裸钻、单颗红宝石或蓝宝石,如果购买时不是为了“投资”,而是等待日后再镶嵌时,就不能说赠与的事实没有发生。除此之外,伴侣关系期间,男士“赠送”女士首饰似乎是件很平常的事。同理,高级手表的原则也是一样。就算手表是“自己买给自己的”生日礼物,也无法抹灭“赠与”的事实。但是如果购买高级手表的目的是“投资”,那购买时的目的不就是要“共同分享”“投资”的果实吗?如果是,投资的标的物就属于共同财产。
引用上述的原则时,法官对王先生和王太太之间的争议是如何判决的?1)王太太在关系期间所得到的首饰全部属于个人财产,因为男士在关系期间赠与女士首饰很正常,而且没有其它证据显示该首饰有投资目的;2)王先生的三块高级手表其中两块是在其生日时购买的,专属男性使用,而且目的是生日礼物,所以属于个人财产;3)最后的一块手表因为购买时有投资目的,因此属于共同财产;4)高级葡萄酒是在“关系期间内”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所以,王太太要支付王先生葡萄酒总额的一半。
这个案例衍生出的要点是,如果伴侣期间购买首饰或手表的目的是“投资”时,那所购买的标的物就属于共同财产。虽然名贵葡萄酒在伴侣分居后被“喝光了”,但也不会因为“喝光了”就改变名贵葡萄酒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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