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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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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丢失案”背后:被谴责和被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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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河南周口男婴“丢失案”,最终以一场击穿所有人想象力的家庭伦理剧收尾。
  据此前报道,5月16日上午,河南周口一女子称自己带着4个月大的儿子外出散步,在一处街边游园小径内因病晕倒。等她再次醒来时,发现孩子不见了踪影。随后警方和男婴家人悬赏征集婴儿线索。5月19日,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通报称,婴儿已于19日凌晨被警方安全找回。
  20日,知情人士透露,事件“系家庭矛盾,是孩子母亲和家人策划了‘丢孩子’一事。”另一位接近警方的知情人士亦证实,参与策划的有孩子母亲及其亲友,事发后参与策划者迫于社会压力主动向警方说明情况,后在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被控制,现已被带回周口。目前,参与策划的多人已被拘留。(男婴)母亲尚在哺乳期,等哺乳期过后也将受到处理。
  此案如何收场,自有有关部门处理。令人好奇的是,此案从刷屏朋友圈,到以闹剧收场,公众所展现的心态和立场,很值得剖析一番。
  首先,这起事件被网民和警方高度重视,网民在刷屏,警方也成立专案组日夜不休地工作,线索悬赏额也很快从5万元提到15万元。这种情景除了全社会对盗拐儿童犯罪的零容忍外,其本身的各种要素,直击主力网民的痛点,似乎也是主要原因。
  案发时间,为风和日丽的白天。案发地点,是周口市区一市政游园。案发经过的描述,说是“妈妈推着孩子散步,因为低血钾发作昏迷,结果婴儿车里的儿子被人抱走”。
  对绝大多数中国家庭尤其是市民家庭来说,大人推着孩子去公园游玩,是再频繁不过的日常。行人因急症发作晕倒在路上,也并不鲜见。这两种场景迭加,导致婴儿被人盗走,生死未卜,公众的不安情绪可想而知。
  人们将不由自主会有下一个忧虑:如果这起案子不破,那么明天我们还敢让家里的老人推孩子出去遛弯吗?
  倘若此起案件发生在某个偏远的山村,我想肯定也有网友关注,但热度和流量应该远不及周口这起案件。这倒并不能说明网民在选择性地无视他人的不幸,而是网络流量虽然看上去无穷无尽,具体到每个受众,却稀缺得很,他们选择关注与自己兴趣和安危最接近的内容,原本就无可厚非。
  这也可以解释周口男婴“丢失案”收尾后,大多数网民没有像鸡汤段子里的大师一样,庆幸此事原本并不是真的,并没有男婴被盗抢,而是群起谴责策划制造这起闹剧的当事人。
  很多人还担心,如果这种行为不加严惩的话,就会导致儿童丢失案中的“狼来了”效应,最终埋单的,还是无辜善良的普通家庭。
  这种担心是否会成为现实暂且不论,却也比较直白地展露了这些网友的思维,他们很担心在“狼来了”效应下,自己所在阶层人群的权益会受损。
  因此,他们鼓励有关部门严惩这起闹剧,恢复既定秩序。
  至于那个男婴,和他的亲生父母,以及法律名义上的父亲和爷爷奶奶等亲属,如何面对接下来的生活,看起来并没有多少人在意。更多的人在笑谈这起闹剧,忽视了这首先是一起悲剧。因为闹剧只需要笑骂即可,悲剧却需要我们支出更稀缺的同理心和同情心。
  事实上,策划制造这起事件的人并未有“滥用警力资源”的主观恶意,相反,他们如果知道此事会激起如此大范围高级别的关注,恐怕也不敢造次。男婴的母亲,一开始也并未选择报警,而是在朋友圈里寻人。显然,她完全误判了形势,但她既然对社会大众并无敌意,人们现在又何必嘲讽她的愚蠢呢?
  同样,为侦破此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周口警方,也不能被视作在接警之初误判了警情。2013年3月4日,吉林长春,一个两月大的男婴,就在大人离开轿车去购物时被人抱走。当时,该案的热度并不亚于周口男婴事件。不同的是,那个男婴被杀害了。
  就我个人而言,我宁愿再看到一起周口男婴事件,也不愿再听到长春男婴的悲剧。如果能带给公众一个婴儿平安归来的结局,警力就没有真正被浪费。
  在我做记者的十年间,我去过多次周口采访,该地级市以及毗邻的商丘市,都是河南的新闻富矿,但街头治安都不算太差,跟中国其他区域并无二致。男婴“丢失”事件作为一个独立的偶发的热点,被部分网民卷入“地域黑”的口水战,才是真的浪费。
  不独周口,中国儿童被盗抢骗拐的风险,应该是有史以来最低的,很可能远低于公众的想象。
  2018年年初,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向媒体透露,中国全年盗窃、抢夺、拐骗儿童案下降到不足一百起。
  但拐卖儿童案仍不断见诸媒体,远超一百起之数,是因为中国刑法中的“拐卖儿童罪”,并不局限于盗窃、抢夺和拐骗儿童。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简而言之,即使亲生父母同意,包括亲生父母在内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都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在司法实践中,亲生父母和养父母以“营养费”等名义,买卖婴幼儿被判刑的,在农村十里八乡不难打听到。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最高法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河南省新安县农民王某,十几年前捡到一个男婴,抚养十天后以2000元“抚养费”
  转让给他人,后买主要求退款,双方发生纠纷后报警,王某被判处拐卖儿童罪。法院认定王某拐卖的依据是,该2000元“远超其实际抚育成本和当地人均消费支出”。
  那么,如果所谓的“营养费”和“抚养费”不超过实际抚育成本和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呢?我查找了半天,没有见到各地法院判决支持“营养费”和“抚养费”的案例。
  换句话说,很多地方非常普遍的民间收养和抱养,如果涉及费用问题,两个家庭的父母以及中介,都可能涉嫌犯罪。近年来,媒体报道上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人贩子,很多都是这种付费收养的中介。
  河南省中牟县农民谭某某,便是典型的一例。
  出生于1947年的谭某某,被法院查明曾伙同他人,从云南省文山等地售卖婴儿22人,由谭某某负责接送、中转,在老家中牟县等地将上述婴儿卖给收养家庭。
  谭某某最终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但在新闻跟帖中痛骂他的人,大多数似乎并不清楚,谭某某贩卖的婴儿,都是从亲生父母那里收买的,并非盗抢拐骗而来。这跟大众心中的“人贩子”形象并不吻合。
  曾任职于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专家王锡章,在一份公开发表的论文中,统计了2009年至2014年间,福建省立案的被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数量,分别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8%至14%,名列全国前列。其中已侦破的案件中,拐卖别人的孩子占总数的27.1%,“亲生亲卖”占到了总数的72.4%,此外盗窃、抢劫、抢夺后再将儿童出卖的情况只占1%。
  再结合大部分“亲生亲卖”案件其实很难查实追究,其真正的比例还要远超上述统计数据。所以,符合刑法定义的“人贩子”早已进化迭代,公众没必要再过于惊惧。小区附近的游园,想去就去没问题。
  忘记“周口男婴丢失案”吧,或者,把它当成一场压力测试。
  至于司法文书裁判网上的大多数拐卖儿童案例,已经远离主流网友们的认知,无论是犯罪还是苦难,都越来越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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