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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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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警察不起诉,可以“自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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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下称“本法”)第26条的“自诉”(private prosecutions),即私人起诉指控他人触犯带有刑事罚则的法律。本法第26条的原则存在很久了,但是会用的人却很少,从我专业的角度看,原因有两个:一)国家有执法人员负责搜证、检察官负责检控和法官负责判案等,我们小老百姓,不需要介入检控;二)如果是个人检控,从搜证到检控就必须自行付费。除此之外,如果是胡乱检控,被告的费用也有可能必须承担。了解了这两点的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自诉不是一件儿戏,而是一件必须经过深思熟虑的事。
  那为什么报了警(或举报给其它执法单位例如税务局),依法调查后,执法人员依旧决定不起诉(下称“公诉”)?原因也有两个:一)证据不足;二)案件不涉及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谁起诉谁就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因此证据不足自然就不能够指控他人违法。那么公共利益呢?公共利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刑事指控是一个消费很大的工程,因此任何一个指控如果没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话,执法单位是可以运用自己的权限,裁决不予起诉。例如,老王和老陈是邻居,有日在大街对骂,老王动手轻微地推了老陈一下,警察来了后,老王也承认轻微地推了老陈。警方认为这是邻里之间一次性的不愉快,也没有人受到伤害,虽然老王可能已经触犯了简易法或刑法的伤害罪(common assault),但是指控老王不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决定不起诉老王。
  如果警方决定不指控老王触犯刑法,但是老陈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老陈可以依据本法第26条提起自诉,指控老王触犯了刑法。如果走这一条路,本法第26条也是有门槛必须跨越后,才有机会让指控的罪名和事证通过法官的审批,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
  那么自诉会有哪些门槛?本法第26条提到两个:一)自诉人要提出书面的证词,证词必须是依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并且证人必须签字,以及证词内容不能有听来的等等。这第一个门槛其实与执法人员搜证和准备书面证词没有差别,只是执法人员是经过专业的训练,而自诉人没有,必须依赖有经验的律师和私家侦探完成搜证的程序;二)如果法官认为自诉的目的是“滥用司法程序”(abuse of process),法官可以下令书记官不得正式起诉。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能会演变成“滥用司法程序”?目前所看到的一个案例是自诉人在自诉后,被法官依据三个理由驳回:一)证词没有依据法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也没有签字;二)证词包含“听说”的证词,因此依法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和三)双方的纠纷是财务纠纷,自诉人说有借条,但自诉人并没有向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反而是在刑事法庭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使用支票诈取金钱。
  通过上诉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自诉人能够完成搜证,依法让证人签字,自诉的程序就走完了一大半。但是切记自诉人是要担负举证责任和检控的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即便自诉人成功地说服法官签发起诉书和传票,自诉人也还是有责任依法依照本法检控,而不能是利用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另一个”目的,例如被告还债后自诉人就不再继续进行自诉。毕竟刑事指控他人和民事纠纷指控不是一样的概念。前者指控罪名成立的话,就有面临牢狱之灾的可能;后者只是经济损失,尚不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
  现在大家应该清楚了如果警方不提出公诉,你可以依据刑法或其他的法律条文提出“自诉”,但要注意三点:一)要有足够的证据;二)不能滥用司法程序;和三)你必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因为“自诉”就需要你自己花费,而不是公家代表公共利益来公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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