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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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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社会
伴侣分居后爱犬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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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两周前写了一篇关于伴侣关系结束后,如何分割“珠宝、手表和酒”的法律问题。周二的时候《逸居》的记者秘小胜先生和我联系,采访了关于伴侣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其中怎么分割爱犬的问题让我最感兴趣,因为两周前我没有想到双方分居后,爱犬会成为问题!因此,这周就针对伴侣分居后,“爱犬”怎么分割的问题和大家分享有关的法律原则和案例。
  爱犬是有生命的,自然无法像其它财产那样分割,双方各自带走一半!如果分居的伴侣双方无法达成如何分割爱犬的协议,就必须由法官来决定了。我们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爱犬”是怎么定义的,然后再看两个案例。
  首先,依据伴侣关系财产法(下称“本法”)的第二条规定,家庭的宠物属于家庭的动产(family chattels)。也就是说,家庭的宠物(下称“爱犬”)是有价值的,因此可以分割。伴侣关系财产的分割原则,大家应该都已经有了概念,我就不再重复。但问题是爱犬怎么可能分割呢?我们看看下面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林氏夫妇分居后,家里的一只户外活动的爱犬Milo,由林先生照顾和饲养,林太太因为工作关系经常是做太空飞人。林先生的住家有较大的土地面积可供Milo到处活动;林太太分居后,并没有确定自己的住房会在哪里。林氏夫妇两人对Milo都有深厚的感情,因此对于如何分割Milo这个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林先生主张Milo应该由他来全权照顾和饲养,林太太认为她能够更好地照顾和饲养Milo。
  案例二:王氏夫妇伴侣关系期间养了两条爱犬,分居后王先生先把爱犬带走了。王先生经常性地需要出国,王太太也因为健康问题,在国外接受治疗了一段时间。期间,爱犬是由第三方照顾和饲养,爱犬也没有不适应的问题。王氏夫妇对两条爱犬的关爱是一样的,并没有谁多些或谁少些。两人的争议是谁应该有两条爱犬全权照顾的权利!
  法官在考虑判决前,会首先考虑“爱犬的利益”,而不是伴侣双方个人的利益。简单的说就是爱犬会跟谁,由法官依照个案决定,而不是谁在分居后带走了爱犬,最后裁决就一定是带走的一方拥有照顾和饲养爱犬的权利。因为任何的决定都必须以“爱犬的利益”为最主要的考量。
  上述两个案例法官是这样判决的。案例一:1)Milo是一只“户外”的狗,而林先生的住处有较大的土地空间可供Milo活动;2)林太太一开始并没有和Milo在一起,但接受林太太是关爱Milo的;3)虽然双方都关爱Milo,但是从Milo的“长期”利益考虑,Milo应该和林先生在一起;和4)林先生必须支付给林太太$425,因为Milo现有价值估价后是$850,而林太太没有得到Milo,所以林先生必须支付$850的一半给林太太。
  法官对案例二的判决则是不同,但原则还是一样,只因个案内容不同而已。在案例二,法官的判决是:1)两条爱犬不应该分开;2)两条爱犬一人可拥有一个月;和3)一个月到期后,交付和取得两条爱犬的地点是爱犬的美容师那里,照顾和饲养及美容师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从上述的两个案例我可以大致总结为,伴侣如果对爱犬的照顾和饲养权利在分居后有争议时:1)法官有可能判决一方拥有照顾和饲养爱犬的全部权利,但是必须支付另一方损失的部分,因为爱犬属于“家庭的动产”之一;或2)双方都可以拥有照顾和饲养的权利,只是怎么分配时间而已,但是不存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问题,因为双方都有照顾和饲养的权利。如果你在分居后,有需要争取爱犬照顾和饲养权利时,我的建议是:三思而后行,因为诉讼是需要时间和金钱的,而且你无法掌控法官最后的判决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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