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乞丐(和尚)乞求捐助,法律允许吗?简易程序治罪法(Summary Offences Act,下称“本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使用任何虚假方式收集、集中或乞求捐献,定罪后可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有期徒刑或不超过一千元的罚金。刑法第2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刑责是依据非法取得的金额的多少,法官可判处不超过三个月、一年或七年的有期徒刑。这周我重点讨论本法第15条,因为简单些,其原则也不因本法和刑法的不同而有重大变化。
本法第15条的原则是被告知道他所提供的乞求捐助的讯息是虚假和不诚实的(此处的中文翻译可能无法取代英文的原意,如有疑问请务必咨询你的律师)。此讯息不需要一定是文字,也可以是其它形式,最好的例子就是“假乞丐”通过穿着打扮和发型将自己塑造成一个“真乞丐”。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的原则并没有限制“真乞丐”为了“自己”而乞讨现金。什么意思?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你已经穷困潦倒,无家可归,三餐不继到必须“乞讨”(begging)时,你在皇后大街为了“自己”的需求不使用胁迫或骚扰的方式向路人乞求现金捐助,以解决温饱,这样的“真乞丐”就没有违反本法第15条。
反之,穿着“乞丐(或和尚)打扮”的服装或理了个“乞丐发型”,然后在面前的纸上写着自己得了白血病、和尚建庙或其它任何误导捐款人的讯息,在得到了现金捐款后,并不是把钱用在“自己”身上,而是“企业化”的管理(丐帮),自然就是违反了本法第15条的原则。
案例:Lang先生在街上乞求捐助,他告诉乞求的对象他代表着受害人救援(victim relief)机构,而这个机构的主导人就是Lang先生自己。Lang先生准备了书面的材料(以备乞求对象需要了解更多有关受害人救援机构的资讯),材料的前半部写的都是第三方受害人救援机构的目的和宗旨,最后也有写到乞求的目的是为了Lang先生自己,但是警方依旧起诉指控Lang先生违反了本法第15条。
Lang先生自行辩护说,他在材料的后半部写到乞求的目的是为了给他自己(虽有工作,但所得只够支付房租,不足以负担日常生活必需品),不是给受害人救援机构的,所以没有违反本法。法官的判决是Lang先生并没有清楚地告诉乞求的对象受害人救援机构只是个说词,其实乞求到的捐款是给他自己用的,因此Lang先生使用了虚假和不诚实的讯息得到了捐款。
回头看看“假乞丐(和尚)”,如果这些假乞丐(和尚)清楚地标示“我有车、有房、有钱,而且健康,可以工作”等诚实的讯息和不使用胁迫或骚扰的方式,但仍然请乞求对象捐助。如果乞求对象还是愿意捐助,那就不能说“假和尚”或“假乞丐”违法了,也不能说他们是“假”乞丐(和尚),只能说职业不分贵贱,他们选择用这种方式挣钱,并交税,那也算得上是合法所得。
相关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