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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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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人权法与新冠肺炎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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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看到本期的标题《新西兰人权法与新冠肺炎病毒》,可能会纳闷人权法和新冠肺炎病毒有何关系?两个看似毫无关联的事,怎么会用作这周的标题?首先我需要声明,这期的话题与政治无关,也和如何防疫无关。这期的话题事关新西兰总理Jacinda Ardern的执政。作为一名在新西兰执业的律师,我想从司法的角度和大家分享一下国家领导人依法执政的重要性。
  相信大家在近期的报章广播中都已经看到或听到美国总统川普在新闻发布会上,没有使用世界卫生组织对全球流行性“新冠肺炎病毒”的称呼——“COVID-19”,而是选择使用“中国病毒”(China/ChineseVirous)。“COVID-19”是世界卫生组织对该病毒发布的通用名称。而新西兰总理Ardern女士,在每一个新闻发布会上,从头至尾使用的都是“COVID-19”(下称“新冠肺炎病毒”)。总理Ardern女士最近一次通过媒体向新西兰大众说明新西兰的四个警示等级时,她还是使用新冠肺炎病毒,从头到尾听不到“中国”二字,也没有任何影射新冠肺炎病毒来源和任何种族或地区的用字。
  从法律的角度看,总理Ardern女士的发言不但符合新西兰人权法法案(NewZealandBillsofRightsAct),也符合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为什么一位领导人以身作则的发言会是如此的重要?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范我们平民百姓和有权力的人,例如总理或政府的各级官员。
  人权法法案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政府各级主管机关的人员或任何依法执政和执法的官员;同法第19条也规定依据人权法第21条的规定,每个人都有不受歧视的权利。人权法第21条包含了许多不应被歧视的理由,例如,人权法第21(h)(vii)不应被歧视的理由是因“体内存在可致病的生物体”;和(j)“政治观点,包括不持有某一特定的或任何的政治观点”。
  但是有时有权力的人,在遣词用句上难免会打“擦边球”,其含义其实还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假设新西兰的总理称新冠状肺炎病毒是中国病毒,她当然可以将其说法解释为是她个人的政治观点,因此她的言论自由依法也应当受到保障,而不应该被歧视。
  但是有权力的人,并不代表就有特权,可以将自己的言论自由,用以打“擦边球”。因为人权法第61条规定任何人散布具有威胁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种族歧视的书面材料,都属于造成“种族不和谐”(racial disharmony)的非法行为;和第6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参与交流思想和信息的论坛时(例如新闻发布会),针对种族表达带有敌意和带有使对方感到受伤或被冒犯的语言;因为这类行为可能属于种族骚扰(racial harassment)的非法行为。
  违反人权法,人权委员在接到举报后,是可以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提出诉讼;如果胜诉,人权委员会或法院可以宣告该官员的行为属于违反人权法的种族歧视行为。一个国家领导人,除了依法执政外,还能做到尊重每一个生活在这里的族群,对社会的和谐共处会发挥领头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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