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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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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广告
父母一方能代表孩子申请保护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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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有很多类型,大家最常挂在嘴边的有两种,一个是暴力型(动手动脚),另一个是冷暴力型(心理折磨)。我从出庭处理案件的实务经验角度来看,家庭暴力的主角一般都是伴侣双方(甲方和乙方)。依据家庭暴力法(下称“本法”),只要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另一方就有权利向家事法庭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但是家暴不是每个个案都浮在水面上,许多都是潜在类型的。因此,个案情节严重的,刑事庭法官在判刑时,除了刑责外,还可以依据判刑法第123B条再加上一个保护令,以保护受害人在未来不再受到伤害。
  但如果家庭暴力的情况是只有甲方家暴孩子,却从来没有甲方家暴乙方或乙方家暴甲方的事实时,孩子在本法下有权利申请保护令吗?如果孩子超过了十七岁,孩子有权利自己申请保护令。问题是,如果孩子不满十六岁,没有遭到家暴的乙方能够“代表”未满十六岁的孩子申请保护令吗?这周的案例你看后可能会觉得这事不会发生在你的身上,但是站在实务经验的角度看问题时,这周案例的重要性是绝对不能低估的!因为这个案例开启了一扇门,这扇门为有孩子的伴侣,在分居后却发现孩子遭受到另一方家暴时,开启了另一个处理的方式。
  案例:赵氏夫妇两人育有三个孩子,两人分居时孩子都还未满十六岁,孩子如何照顾及如何轮流住则是双方协议好的,没有争议。但是有一日大女儿在接受心理治疗时,告诉她的医生她被爸爸性侵了。既然孩子是赵氏夫妇两人的,那么赵氏夫妇两人依法都有照顾和看护孩子的权利。
  虽然大女儿指控爸爸性侵,但是在警方没有决定是否起诉指控赵先生前,赵太太是没有足够的理由不让大女儿见她的亲爹的。此时,对赵太太而言,申请保护令就是一个快速和经济的方式,因此决定替大女儿申请保护令。关于赵太太是否能够“代表”所有或任何一个孩子申请保护令一事,赵先生提出异议。
  赵氏夫妇争议的焦点在于,赵太太并未受到赵先生的家暴,她有权利代表三个孩子或任何一个申请保护令吗?赵先生陈述,本法没有准许赵太太可以代表三个孩子申请保护令,因为赵太太未曾受到家暴。赵太太的陈述则是法官在解释本法时,对条文的解释需要广义的,而不是狭义的。
  法官对赵氏夫妇两人的争议作出了赵太太胜诉的判决,理由是:1)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赵太太是家暴的受害人,但孩子不是,当赵太太申请到了保护令后,依法三个孩子会自动地被纳入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内。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孩子不曾是暴力的对象,但却可以“被保护”。2)本法第五条清楚地说明,本法的目的是让家庭暴力的问题能够快速而且以经济的方式得到解决,那解释本法第七条(十六岁以下必须有代表人才能申请)和第九条(代表人是依法申请)的代表人时直接涵盖了赵太太,并不会违背本法希望快速而且以经济的方式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精神。
  原因是,如果赵太太必须按照程序申请成为孩子的“代表人”后,才能代表孩子申请保护令,这反而会和本法的目的相抵触。3)既然孩子可以在没有遭受暴力的情况下就依法被自动地保护,那解读赵太太在没有受到任何暴力时,自然也可以代表受到暴力伤害的孩子提出申请保护令。
  综上所述,法官的意思是:如果你的伴侣对你没有过任何暴力的行为,但在分居后,你却发现了你的伴侣对孩子有暴力的行为时,法律现在降低了门槛,让你有权利“代表”未满十七岁的孩子申请保护令,以保护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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