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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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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搁置移民部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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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周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关于移民官拒绝居民签证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上诉到了移民法庭半胜诉后(我说“半胜诉”是因为移民法庭不具有命令移民局核准申请的权力,只有转给移民部长考虑的权力),移民法庭依据移民法第190条请移民部长考虑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可以作为个案,指示移民局核准该居民签证申请人的申请。
  在移民部副部长拒绝了申请人的特殊个案理由后,申请人再上诉到高等法院。最后高等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判决搁置移民副部长所做出的拒绝的决定,指示移民副部长再次“依法”重新考虑移民法庭转来的个案。其间的过程,对申请人来说,肯定是非常煎熬的。
  案例:张女士来自中国,她的先生陈先生是新西兰公民。两人在2015年2月相识,2016年5月结婚,两人的孩子于2017年4月在新西兰出生。
  2018年3月张女士提出以家庭(配偶)的类别申请居民签证。移民局在2018年8月以陈先生不具备担保人资格为由,拒绝了张女士的居民签证申请。原因是陈先生已经担保了两位配偶(移民手册规定最多两次),而且这两位都成功地申请到了移民签证。张女士不服,认为移民官的决定是错误的,所以上诉到了移民法庭。
  移民法庭在2019年3月的判决书中认为,移民官依据移民手册的规定,做出拒绝张女士移民签证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认为张女士的情况符合“特殊状况”(specialcircumstances),因此依据移民法第190(5)条,请移民部长考虑核准张女士的移民签证申请个案。移民法庭认为张女士符合“特殊状况”的定义是因为:1)张女士和陈先生的夫妻关系是稳定和真实的;2)两人有在新西兰出生的孩子;3)两人的孩子不曾回到祖国,而张女士能够留在新西兰,继续照顾孩子和维护她和张先生的感情;4)陈先生过去的伴侣和他分开是有理由的,而非将伴侣关系作为申请移民签证的捷径;5)陈先生如果回国长期和张女士居住,他需要放弃已经生活了17年的新西兰的国籍;和)张女士没有犯罪记录,也满足了体检的要求。
  该案最后由移民部副部长依据移民部长授予的权限,代表移民部长考虑后,做出了决定。移民部副部长对本案有不同的看法,依法也不需要给出理由,就拒绝指示移民局核准张女士的居民签证申请。张女士不服,向上诉法院提出行政复查移民部副部长的决定,认为移民部副部长的决定没有考虑移民法的本意,最后的决定是不合理的。
  上诉法院最后做出了对张女士有利的判决,同时指出了四点移民部副部长必须加以考虑:1)移民法庭判决的理由;2)新西兰已签署国际公约的责任;3)移民签证是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和4)移民法的目的是以平衡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方式管理移民事务。
  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移民部副部长所提供的材料,并未能够说服法官相信他有详细地考虑到新西兰已经签订的国际公约的责任,例如人权和孩童的权益等等。既然申请人并没有任何健康的问题,也就没有增加医疗系统负担的可能,那剩余部分移民部副部长考虑的重点应该是新西兰对国际公约的责任,但移民副部长并没有考虑到这一部分。据此,上诉法院法官认为,移民部副部长拒绝使用他的权力指示移民部核准申请人居民签证的申请,是一个不合理的错误。这个错误,导致最后的决定与本法不符。
  这个案例各位需要注意的是:1)虽然法官搁置了移民部副部长的错误决定,并请他再次重新“依法”考虑申请人的个案,但对其结果不应过于乐观。因为再次考虑后的决定,有可能和第一次的决定一样;2)作为上诉法院,法官只有监督行政官员是否有“依法”执行权限的权力,并没有强制规定其必须做出什么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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