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把本案例里的几个重点列出,再看看法官最后的判刑结果。1)被告是一位女性,生长在有家庭暴力史的家庭,从小就看到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因为如此,从9岁开始就要负责照顾弟弟妹,一直到高中。后来她开始赚钱工作,但是主要收入都交给了她的母亲,以协助家庭的经济需求;2)被告19岁时就有了她的第一个孩子,在她的人生过程当中,一共有5位不同的伴侣,6个小孩(其中2个不幸夭折)。所有的伴侣都和她有酗酒的问题,而且一旦喝了酒,她的伴侣就会以暴力伤害她;3)在她过往的许多家暴经历当中,她已分开的伴侣在施暴时,曾非常用力地踢她的脊椎骨,造成了其脊椎骨受伤;4)被告认为她与被她杀害的死者是属于心灵相通、相互依靠的伴侣,因此被告和死者都非常地爱对方;5)死者本身也来自于家庭暴力的环境,死者生前喝酒后就会动粗,酒后施暴的行为已成为其一种模式,而不是一个突发性的事件。也就是说,他喝过酒后,接下来会发生的事就可能是对被告施暴;6)专家评估死者是两面人。他有和蔼可亲和衣冠楚楚的一面,但也有非常丑陋的一面,因为当被告与任何一位男性接触时,他会恐吓和嫉妒(也就是有占有欲);7)被告认为死者生前她选择继续留在死者身旁以及她和死者在生活上的相互依赖,是可以改变其丑陋的一面,与此同时被告也非常担心和害怕会遭到暴力伤害;8)执法部门有许多死者生前与被告之间家暴的报案记录,这些证据包括勒颈阻碍被告呼吸等行为;9)事发当晚,死者和被告都有喝酒,开始发生口角争执时,被告已经从过去的经历中知道,接下来的就是被暴力伤害;和10)被告向她的成年儿子求救,但从房间出来的却是未成年的儿子。为了保护被告,未成年的儿子推了死者,死者却拿出了一把19公分长的刀,被告知道如果不阻止死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她夺下这把刀,在死者的胸口刺了两刀,造成死者死亡。
毫无疑问的,死者和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毒性关系”。
在过去,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这类案件的被告属于患有“妇女受虐综合症”的被告。为什么会有“妇女受虐综合症”?从法官得到的专业意见和判决书来看,是因为家暴受害人长期被亲密伴侣家暴,但又没有其它安全的防范方式,再加上施暴人对家暴对象的占有欲,强制性地控制其交往对象,最后的结果就是家暴受害人长期隐忍自己所面对的暴力环境。面对逐步累积的暴力,家暴受害人对暴力的反应也会随之升高,何时会必须自我保护或保护他人是无法预测的。
杀了人,怎么可能会不需要入监服刑呢?这也是为什么本案代表了法律虽然严格,却还是有可以依据案情背景而灵活运用的空间。法官依据判刑法第8(g)条规定,在考量整体案情及被告个人的因素后,决定判处被告十一个月零两周的家庭监禁。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面临家庭暴力,强烈建议尽早寻求协助,而不是长期隐忍自己所面对的暴力环境,以避免无法预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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