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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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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广告
保护父母提供的购房资金的又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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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过往案例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通过别人的教训来避免自己重蹈覆辙。这周我和大家分享父母亲借钱给儿女买房之前,另一个可以保护借款的方式。当然,如何保护资产的方式有很多种,因人而异,这周专栏探讨的只是其中的一种。
  如果你计划借钱给儿女买房的话,建议你咨询相关的事务律师,做更好的规划。
  这周我们要谈论的案例争议的焦点有多个,我只提出其中的一个,因为它和我们华社有直接的关联。案例的事实依据如下:马姓伴侣从2000年2月开始了同居关系,并在2014年11月分居。
  14年的伴侣关系期间,早期他们是租房住,直到2007年决定购买一套投资房。购买投资房的想法,是马先生的父亲提出来的。他在提出购买投资房时,也清楚地告诉马先生他会借5万块钱来协助他和他太太作为购买投资房的头期款,也可以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该投资房于2007年购买,期间一直都有租客,直到2016年4月。该房于2016年11月售出。房子卖出后,扣除贷款和律师的手续费,还有10万块钱左右的剩余。
  大家都知道,伴侣分居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一人一半。马姓伴侣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两人的争议焦点在于,马先生父亲在2007年借出的5万元,是属于父母和子女间的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如果是赠与,这5块万块钱就属于共同财产;反之,这5万块钱就属于共同债务。必须先还清债务之后,再把卖房的余额平均分配给两人。
  那当初马先生的父亲是如何将这笔5万块钱交给马先生,作为他们购买投资房的头期款的?
  马先生的父亲是这么做的:1)投资房是在马先生父亲其中一个公司的名下,然后由他的公司把投资房卖给马先生和马太太;2)双方在签房产买卖合同时,就把马先生父亲要借与的5万块钱作为买卖房产的定金(vendorequity);3)马姓伴侣两人再把买卖合同的余额,作为申请贷款的金额。因为他们两人都有工作,银行也就同意了贷款的申请;和4)马先生的父亲也口头告诉了马先生当他们把房子卖掉的时候,就是他们必须还款的时候,余额才由他们两人留存。
  马太太主张这笔5万块钱不是借贷,而是赠与,理由是:1)马先生的父亲要求还款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的年限;2)类似案例显示,如果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借贷,会有书面的文件或是其他可以佐证是借贷的证据;和3)马太太说她并不知道有借贷这个事实,她是到了银行要签署相关文件时才被告知的,因此不能认定有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可以推断马先生与他父亲之间的金钱往来是属于赠与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关于这三点,法官驳回了马太太的论述,并提出了三点看法:1)虽然马先生和他父亲之间没有书面的协议,但是马先生父亲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提供一个没有利息的贷款,协助他们两人能够在未来尽快地买到自住的家居房;2)马先生父亲和马先生之间的口头约定是投资房卖掉后再还款,因此民事诉讼的追诉期限,是在投资房卖掉后才开始生效,并不是如马太太所说,民事诉讼追诉期已过;和3)马太太说她并不知道马先生和他父亲之间关于借贷的事实,但并不代表马先生和他父亲之间的借贷不是一个事实。
  这个案例从表面上你可能不会注意到,马先生的父亲借贷给他儿子的方式,也可以确定父母提供的资金属于借贷而不是赠与。原因有三:1)所有的往来都有律师的文书作为证据;2)在房产交易完后,律师会有一个资金往来明细,其中的一个明细就有将5万块钱注明为借贷;和3)马先生的父亲当时自己本身的财务也是非常拮据的,但他还是愿意提供5万块钱作为马先生和马太太购买投资房的头期款,这也代表了马先生的父亲“在当时”并没有意图赠与马先生5万块,而是想要协助他们未来有足够的能力购买他们自己的家居房。
  我的结论是,本案中马先生父亲的做法,为保护父母提供给子女购房的资金提供了另外一种方式,大家不妨加以参考,并咨询律师以确定这一方式是否符合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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