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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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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2版:广告
保护父母提供的购房资金,哪种方式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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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的专栏《保护父母提供的购房资金的又一方式》引起了华社不少朋友的讨论,大家的焦点都放在了什么方式才是最好的方式。实际上,任何一种方式都有可能是最好的,因为必须依据个人的需求,评估后才能决定最好的方式是哪一个。所以这周我就把过去提到的有关父母提供购房资金,最后成为诉讼标的的案例,拿出来加以比较。至于对你来说哪一种方式最能够避免纠纷,你还须咨询你的律师。
  案例一:牡丹是在2000年左右来到新西兰读书的,之后在2007年与大明结婚,婚后不久即怀了孕。牡丹和大明在2008年买了一栋价值45万的房产,其中有约5万是来自于牡丹和大明的积蓄,向银行借了约4万的房贷,剩余的36万来自牡丹的父母,汇入牡丹的帐上,再从牡丹帐上转出。争议的焦点是牡丹的父母赠与牡丹36万,还是借贷给牡丹36万。
  案例二:罗炳森夫妇想买个农场,两人虽然有五万的积蓄,但是要买一个86英亩的农场还是有困难的。罗炳森夫妇后来和罗炳森夫人的父母商量借贷的事,希望能够得到资助。罗炳森夫人的父母也不是有钱人,唯一能够资助的方式就是把自己的家居房卖掉,然后提供28万的现金,协助罗炳森夫妇完成购买农场的交易。但总不能够在罗炳森夫妇买了农场后,罗炳森夫人的父母却变得无家可归,因此双方约定罗炳森夫妇向罗炳森夫人的父母借贷28万,然后罗炳森夫人的父母可以免租金地住在农场上的另外一栋较小的房子里(农场共有两栋房子)。如果罗炳森夫妇卖掉农场或是罗炳森夫人的父母搬离农场,罗炳森夫妇就必须返还这28万给罗炳森夫人的父母。双方的借贷关系和租赁关系由律师草拟了两份合同,罗炳森夫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是罗炳森夫人的父母没有签字;罗炳森夫人的父母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字,但是罗炳森夫妇没有签字。争议的焦点是罗炳森夫妇分居后,罗炳森先生28万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这28万就等于是赠与了罗炳森夫妇。
  案例三:马姓伴侣从2000年2月开始了同居关系,并在2014年11月分居。14年的伴侣关系期间,早期他们是租房住,直到2007年决定购买一套投资房。购买投资房的想法,是马先生的父亲提出来的。他在提出购买投资房时,也清楚地告诉马先生他会借5万块钱来协助他和他太太作为购买投资房的头期款,没有借贷合同,但是这笔钱是以“卖方提供的贷款”(vendorequity)的方式记录在律师交易明细内。马姓伴侣分居后,马先生和马太太之间的争议,就是这5万块钱是借贷还是赠与。
  上述三个案例最终的争议焦点都是父母提供的购房资金,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案例一是华人最常处理的方式,也就是购房资金直接汇到子女的帐上;买房时再把资金作为头期款从子女的帐上交付给律师,作为房产交割的金额。案例二则是父母在帮助儿女时,已经有考虑到这笔资金是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所以使用了书面合同。但是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其中有一方没有签字,最后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案例三也是父母提供资金作为购买房产的头期款,但是在过程当中,父母是将这笔钱以卖方提供的贷款方式处理的,而且有律师的记录和文书来佐证当时提供购房资金的目的和意图。
  我的看法是,案例三是一种能够证明借款人在借款当时的意图,而不是事后的意图的方式。案例三与案例一和案例二相比,没有繁杂的合同程序,相对简单些,也降低了程序的错误或失误。原因是,如果是借贷,汇款前就应该清楚地说明是借贷,而不是有了纠纷之后才说是借贷。另一个原因是,律师在进行房产交割时,碰到卖方(或父母)提供贷款(购房资金)时,一定会需要有更明确的文书记录。而这些文书记录在有纠纷时,反而可以佐证卖方提供贷款的目的是赠与不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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