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5年04月07日
新闻内容
第C05版:先驱时评
公墓黑幕怎能无人监管
 作者:刘昌松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媒体对宁波公墓天价维修问题进行了报道。网友普遍反映,公墓管理处垄断了公墓维修,他们自定天价价格,几千元即能修好的公墓要价几万元,有市民向民政、物价等部门反映,得到的答覆居然是,公墓维修属于市场定价,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更恶劣的是,知情人爆料,有的公墓承包者会人为地去搞破坏,然后让对方拿出钱来修。
  人为地损坏公墓后再让死者亲属拿钱来修,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公墓是死者亲属花钱购买的特殊财产,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刑法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成立寻衅滋事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重可判处10年徒刑。
  退一步说,即使情节较轻,至少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不用担心取证困难,有关部门在公墓周围安装一些监控设施即能解决该问题。
  此外,公共墓地属于特殊场地,应当庄重、肃穆,形式相对统一,由公墓管理单位统一维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既然只能由公墓管理处独家维修,市场定价便无从谈起。根据《物价法》的规定,像公墓维修管理等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宁波有关主管部门对市民称「公墓维修市场定价,双方自行协商」,纯粹是褻渎监管职责的不负责任答覆。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政府需要通过价格听证会或其他方式核定公墓维修的材料成本、人工费用;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一定经营利润来确定基准价格。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下,再制定出自己的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若经营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回头进行监管和查处。
  《现代金报》称,该报几年前就已经针对当地公墓乱象做过类似报道,而且不是一次两次,如今种种乱象不但没有什么根本性的扭转,甚至愈演愈烈。
  我认为,治理下来公墓乱象其实也很简单,一是好好查查政府主管部门与公墓管理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二是严格落实《价格法》的责任规定。《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该法还规定,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如果法律牙齿真能咬人,公墓天价维修问题就不是问题。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5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