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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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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8版:先驱社会
霍律师说法:新西兰建筑法(三)《建筑法修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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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屋主自建”和“限制性建筑工作”,这一期我们讲关于屋主自建的详细规定。
  说到建筑许可,建筑法对那些低风险因此不需要建筑许可的建筑工作也有详细规定(第41、42A条及附则1)。当然,无论是需要还是不需要建筑许可,所有建筑工作都必须符合《建筑标准细则》规定(《建筑法》17条)。除此之外,建筑工作还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管道工、煤气管道工及排污管道工法2006》、《电工法1992》、《消防法1975》以及《资源管理法1991》等等。
  除非符合另行规定,否则未事先获得建筑许可而从事建筑工作,便构成违法(见《建筑法》第40条)。违法可致罚款达$200,000。若违法继续,则并罚每天(或违法当天的某个时段)达$10,000。

  屋主自建能做/不能做什么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屋主可自己建房,从事那些原本只有持有执照的建筑专业人士才能做或督导的建筑工作。屋主自建的建筑标准必须与那些持照上岗的建筑专业人士标准一致。
  如果该屋主持有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的相关证书,则不符合“屋主自建”的豁免规定。屋主自建豁免是专门为DIY(自己动手)量身打造。顾名思义,如果不是为了自己动手,则必须由持照的专业人士才能做这些限制性的建筑工作。
  也就是说你有相关技能、是屋主又想自建且符合法律规定,你便可以不请那些专业人士而自己盖自己的房子,这样的自建屋主也可以设计自己的房子。但和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一样,你得确保设计和细则符合《建筑法》和《建筑标准细则》的规定。在向地方政府申请建筑许可时,你必须上报建筑设计图及所有细则。
  屋主自建豁免并不涵括电、气或水管道(包括饮用水和污水)这部分工作,除非自建屋主有这部分工作的资职和牌照。(註:这一部分资职和牌照不同于LBP,不要弄混)屋主自建还有一个环节,就是当事人必须向地方政府递交一份正式的“誓证声明”,确认他/她符合所有相关规定。
  这份誓证声明会存档留在房屋档案里。这是屋主自建法律手续的一个部分,不但确认屋主可从事限制性建筑工作(“限制性建筑工作”的法律定义见此前文章),也对未来屋主起到保护作用。无论是屋主自建还是加盖或装修,房子总归会有转手的那一天。如果房子卖了而出现质量问题,房屋档案里的这份誓证声明可以使未来的屋主“按图索驥”,找到当初建房的人。同LBP(持照上岗建筑专业人士)一样,屋主自建的工艺质量也是延展到10年。
  (注:虽然延展达10年,但质量责任的保证如何落实,是实际生活中最令当事人头疼的。要注意的环节包括:谁来承担这个质量保险?出了事我能找/告谁?质量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还是行业协会如“建商公会”承担?建筑材料是否在担保范围等等,这些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考虑的因素,也是找律师在签约之前把关的原因。)需要强调的是,屋主自建有3年的时效限制,也就是说在过去3年中没有建造过别的这样的房屋。这样的限制,是确保建的是自住房,而非“他住房”,屋主自建的房子的确是用来作自住房而非滥用政策把它变成商品房。
  (待续,下一期《新西兰建筑法之四:“誓证声明”,建筑专业人士“持照上岗”以及持的是什么执照?)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註册律师;是具近80年历史的著名律师楼“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基金”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报及文章的作(译)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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