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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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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5版:先驱时评
行贿者 围猎 官员如何解
 作者: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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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治生态恶化,官员被“围猎”,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搞利益输送。从这样的政治生态来看,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梳理近期落马贪官的堕落轨迹,不难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被商人“围猎”。而“跑官要官”现象,显然是另一种形式的“围猎”。所谓“围猎”,无一例外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贿赂,输送利益,使对方成为自己的“猎物”。
  一个官员若不想成为别人的“猎物”,最重要的当然是自己要头脑清醒、增强定力、守住底线,在管住自己的同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果自己的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被突破,官员恐怕就很难不掉入陷阱。
  不过,从系统的角度看,要净化政治生态,还需要重创那些“行贿高手”、“行贿老手”。为长期被“围猎”的官员“解围”,严厉打击“围猎”者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行贿与受贿是一条根上长出的两朵“恶之花”。我国刑法也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可处以拘役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可没收财产。但长期以来,在行贿受贿关系中,人们似乎更倾向于认为受贿的官员总是处于强势、处于主动,而对行贿者往往抱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同情。一旦有行贿者被依法课以刑罚,有人甚至还要为之叫屈。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也的确存在打击行贿犯罪和打击受贿犯罪失衡的现象。显然,这容易使社会产生行贿犯罪后果轻于受贿犯罪的片面性认知。
  除索贿之外,行贿与受贿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行贿就不会发生受贿,这是很明显的道理。赖昌星曾经有一句名言:“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在这样的环境中,一个官员若不成为“猎物”,最好是无亲无故,也无欲无求,且不能有任何情趣爱好,身上几乎没有人性的弱点。
  然而,依法严厉惩处长期“围猎”官员的行贿犯罪,并不意味著对打击受贿犯罪的松懈。“围猎”官员在本质上是“围猎”权力,准确地说是“围猎”不受制约的权力。老实说,如果官员的权力装进了制度的笼子,他们又有什么被“围猎”而且是长期被“围猎”的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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